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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死人墓”层出不穷责在违法不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0:03 红网

  人还健在,墓已建成。在山东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小瓮山村,有媒体的记者看见了多处已经修建好的活人双穴墓群。据当地村民介绍,该村建成的“活死人墓”已达50多处,它们占用的土地是1995年临沂市扶贫时改造的良田。如今,用于灌溉这些良田的投资19万多元的电灌站也因“挡道”被拆除。(4月3日《市场报》)

  类似的“活死人墓”,在其他地方也曾不止一次出现过。这种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经媒体披露后,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一些“亡羊补牢”的措施,譬如责令墓主拆除“活死人墓”,还墓于耕等。但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处理方式有其一定的弊端和局限性:一方面,等墓穴建好后再去拆除,本身就是一种劳民伤财行为,也容易激起村族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这种治理手段的警世意义很有限。“活死人墓”虽然拆除了,但墓主却并没有受到多少实质性的惩罚,其土葬观念也并没有得到本质的更改,只要还有机会,“活死人墓”仍会在不同的地方破土而出。那么,对于这种肆意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国家有没有根本的解决办法呢?有,但却形同虚设,违法不究应该说是“活死人墓”屡屡建成的根源所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有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等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比照这些法规,小瓮山村领导带领全村50岁以上的村民,非法占用农田修建“活死人墓”达50多出,算不算“数量巨大”?他们占用耕地建坟从事“非农业建设”,是不是对种植条件造成了严重破坏?他们破坏价值19万多元的耕地灌溉设施,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

  我一直以为,中国并不缺少法律,而缺少的只是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恰恰是导致各种问题久悬不决的根本原因——法律疲软,“执行难”才得以成为顽疾。拿非法占用土地资源来说,每个人都知道中国人口众多,人居土地资源占有量极少。为解决死人抢占活人耕地等问题,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全国推行火葬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土葬行为依然大行其道,“活死人墓”依然层出不穷,原因何在?我觉得,一方面在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还在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道理很简单,在构建法制社会的进程中,政府部门如果还以行政命令的思维方式去拆除“活死人墓”,村民凭什么信服?再说,他们即便拆除了“活死人墓”,却拆不掉土葬意识,一旦遇到“合适的时间”,他们还会重新建造。如此,则火葬行为就永难深入人心。

  法律的事情法律办,这应该是解决非法占用土地资源的根本途径。唯有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才能真正称之为法律,违法者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慑。这,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应该如此,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活死人墓”亦该如此。

稿源:红网 作者: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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