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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收益金是石油企业应承担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04 国际在线

  作者:管清友

  4月4日,中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三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据估算,三大石油企业将为此支付近300亿元特别收益金。

  征收特别收益金是一个强烈信号,它既标志着国家一整套成品油定价体系方案将择机出台,也消除了人们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后,补偿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资金来源的担心。

  中国的石油企业既是公司,又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剑桥大学嘉丁管理学院教授彼得·诺兰曾提出一种“半公司困境”的理论。一方面,石油企业是国有垄断企业,另一方面它又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决定了石油企业既有政府的角色,也有企业的角色。作为国有垄断企业,其承担着某些特定的社会责任,如保证国内原油供应,维持国内油价稳定等等。作为上市公司,其承担着为股东谋取利益最大化的责任。在特定的外部条件下,这两种角色很可能会发生冲突。发生在2005年的广州油荒事件,就体现了石油企业这种强烈的角色冲突。

  如果我们承认石油企业双重身份的存在,也认可其上市公司为股东利益考虑的趋利行为,那么对于其国有垄断企业的身份的规范却远远不够。近年来,人们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1999年,一家咨询公司对23个国家的调查表明,三分之二的公民要求企业不但谋求利润、纳税、守法,更要履行社会责任。五分之一的消费者表示拒绝购买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005年,OECD公布了一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这份报告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要比私有企业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

  这些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可能高于一般公认的标准,也就是说,高于一个一般私有企业通常被期望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OECD推荐“在公共服务义务和超越通常公认标准的特定责任要求方面,任何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特定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并向公众披露,同时要以透明的方式确定相关的成本。”“这种特殊的要求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通过以特别法律条款为基础的国家预算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合同机制进行,比如经营管理合同。如果所涉及的企业是在经济中的竞争性部门就更应如此。市场以及一般公众应该被明确告知这些义务的实质和内容。对相关成本的明确确认和披露也很重要。”但是很明显,目前作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集团公司并没有相应的受到规则、标准和法律的制约。

  所以,在

国际油价飙升的时候,国有垄断企业理应与政府一道稳定本国油价,保护本国市场;而不是借助“半公司优势”抬高国内油价,大赚其钱,甚至酿成油荒事件。在国家调整
成品油
价格的时候,石油企业也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对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偿工作。

  目前我们所谓的资源税是按固定成本价格为基数以很低的税率收取的、上缴地方财政的一种付费,是为了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而设定的,从本质上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源税赋。这样的税赋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成本很低,但利润却很高。资源税过低就无法对资源所在地区进行补偿,这等于变相侵害了公共利益。应该说,通过向国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也是国有石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源: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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