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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主权论”免死贪官余振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12 四川在线

  日前,有关巨贪余振东最终获刑12年的报道,引起了各界对“美方对中方主权变相干涉”的质疑和不满,不错,按照中国传统“国家主权论”和文化、文明与人权的观念,以及中国的刑法度量,余振东确实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但是,只要把余振东案件放在构建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审视,就不难发现免死贪官余振东的因素恰恰是中国民众既陌生又“荒谬”的“有限主权论”。

  关于“有限主权论”,愚下已在06年3月21日的文章《牢骚怪论:“有限主权论”真的很荒谬吗?》一文拙述了个人观点,并认为“有限主权论”是未来实现全球一体化与和谐世界的理论主张,而且早已在全球范围内“大张旗鼓”地推行,只是由于“主权”二字过于敏感的原因,而很少把“有限主权论”摆上“明目张胆”的桌面上罢了。所以,“有限主权论”对于中国民众来说,自然也就感觉到非常陌生。“有限主权论”是由美国外交学会主席理查德.哈斯先生在文章《重新考虑主权问题》一文中提出莱的,其核心论点是“如果要保持国际体系顺利运行,国家必须做好准备向一些国际组织让出某些主权……,或者放弃国家主权中的某些元素,……国际体系之间(才能)实现一种平衡。……(不过)国家主权的基本概念必须保留下来。”

  回头看余振东案的有关方面解释,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认为:“余振东归国受审,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作对于我国今后追捕外逃的贪官,有着样本性的作用。而对于一些人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的想法。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由此可见,余振东免死轻判12年的实质意义,就是“中国赢回审判权”的主权尊严所在。其实不然,假如我们真的认为“中国赢回审判权”就是维护了主权尊严的话,那我们就在有意回避“有限主权论”为实现全球一体化和构建全球价值观的意义。我们不妨看看余振东案件的一些事实过程。

  第一:从1993年到2001年,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通过违规发放贷款等手法,大量盗用银行资金,把大量资金汇至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最终造成中行4.82亿美元的亏空。

  第二:2001年10月15日,案发后,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同时外逃。当年11月,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第三:2002年12月19日,潜逃并藏匿美国、加拿大14个月的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

  第四:2004年2月,余振东向美国方面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同年4月16日,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余由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名在内华达州法院领得144个月监禁后,被遣返回国。

  第五: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已有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

  从以上过程不难看出余振东作案时间之长、犯罪金额之大、罪恶影响之广、确无轻判之理。但问题就出在中、美两国的文化与文明和人权与刑法的不同价值观念上,再加上中国民众看不懂的“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的对美书面承诺,余振东最终才被轻判12年。由此不难想象,“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的对美书面承诺,如果不是中、美双方都在“有限主权论”上作出对各自“主权”相互友好的妥协让步的话,余振东决不可能引渡回国受审。有关这愚下的一观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的解释也能佐证:“余振东案件仅仅是个个案,该案不能说明以后的案子都是这个模式,还要基于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从工作层面上讲,中美双方的执法合作值得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此解释的意思就是“外逃贪官与内捕贪官,因‘有限主权论’的原因,将会获得不同的‘待遇’。”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的观点“……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作对于我国今后追捕外逃的贪官,有着样本性的作用。……。”也能说明余振东免死轻判12年得益于“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的庇护,这种对“美国特殊地位”的承认,同时也是中国向美国作出“主权”有限让度的原因。简言之,余振东免死得益于“有限主权论”的庇护,并不完全是“美方对中方主权变相干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余振东案件的过程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同时也是“有限主权论”又一次实践的标志性事件。不过,愚下认为,中国应该通过余振东案件,尽快针对外逃贪官现象,制定出台相关的《特别刑事法》,以应对未来可能接二连三引渡外逃贪官回国受审的反腐倡廉高峰,为了让中国民众正确认识中国司法有哪些需要与国际接轨或者不需要接轨的理智理性选择,以免造成中国司法的空白无据与被动尴尬,同时也要毫不回避地择机宣传“有限主权论”对全球一体化与和谐世界的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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