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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律师”事件要变“罗生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8:55 新京报

  作者:吕良彪

  日前,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事件,随着天津法院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当事法官有此等行为,而似乎要演变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罗生门”。

  无疑,公众当然期望着事态能够真相大白:北京律师以党性和人格保证自己句句是
真,在场的“群众”也证明律师所言属实———但问题在于这些群众是和律师一起去立案,并与法院意见存在分歧的当事人;天津法官同样以28年的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动手,法院工作人员也证明了这些情况———但这种证言的可信度也同样受到质疑,因为这显然违反了“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这一基本法治原则。

  还原事实真相,从技术层面上说,法院立案大厅应该有监控录像。如果有这样的系统,则法院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制度层面上考查,法院、法官是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但当法院和法官意外地成为冲突一方时,由什么机构经过什么程序来裁判,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了,有关“回避”规则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其实,仔细分析起来,无论事态如何解决,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律师,也不仅仅是法官———毕竟,这两个群体绝对不应该互相“肉搏”,尤其是这两个群体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对公众撒谎。由此,我们也可以体会到曾经担任过司法部长的肖扬院长作出“实事求是处理”批示的深长意味。因为,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应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都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在法治这同一幕戏剧中扮演着不同角色。

  当然,现阶段一些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法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一些法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由此导致一些人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但法治的理念,需要律师与法官共同传播;法律的权威,需要律师与法官共同维护。无论律师还是法官,都应具备防范职业风险的意识与能力。

  在我看来,除了律师与法官个体经验能力的差异,职业风险防范宏观层面上关键有两点要求:一是形成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二是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机制。具体到本案,律师向法官交纳相关材料,法官出具收条本属应有之规则,如果双方遵守这样的游戏规则也不至于导致冲突的升级,法官也不至于给律师留下指责的口实。

  所以,律师的地位与遭遇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作为北京律协律师

维权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我对律师甚至是在法庭上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并不感到陌生,对律师与公安、检察机关人员发生冲突,也不感到意外,因为律师作为公民私权利的代表、作为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表,与矛盾的另一方发生冲突是可以理解的,也注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但作为一个有着8年法官经历与6年律师生涯的法律人,我对法官与律师之间如此低级的冲突深感痛心与悲哀,毕竟律师应该是正义的维护者,法官应该是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不管真相如何,双方都是被伤害者。

  总之,北京律师与天津法官的冲突当然不是好事,但如果通过对事件的反思从而促进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社会的成熟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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