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机制强化证人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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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8:21 法制日报 | |||||||||
何家弘 ■证人不作证和证人不出庭,已然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证人不出庭则会间接影响法庭质证和法官认证证的质量,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很重要,但是就证人保护来说,最重要的还在于报复之前的的预防性保护。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性保护制度,证人在走上法庭时才能免除后顾之忧。 ■在健全证人保护制度的时候,我们不能只强调其作证的义务而忽视其得到保护的权利。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会正义,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最近,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和“东方时空”节目相继请我就鞍山市国税局李文娟举报后遭受打击和北京市某医院保安员祁利刚作证后遭“辞退”的事件进行点评。既然要点评,就要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于是,当事人的遭遇使我的思想又一次受到了冲击,而当事人的正气使我的心灵又一次获得了感动。虽然这两起事件的性质和内容有很大差异,但是二者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是相同的,即如何加强证人保护。 证人不作证和证人不出庭,已然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民事案件中,证人不作证都会直接影响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证人不出庭则会间接影响法庭质证和法官认证的质量,总之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是无庸赘述的。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案件中的知情人应承担作证的义务。有些国家还从小就教育孩子:假如你的同学或邻居需要你到法庭上去作证,你必须去,因为有一天你也会需要你的同学或邻居到法庭上去为你作证。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面对这种现象,法律的规定和道义的要求都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文化的原因。具体来讲,有些证人怕打击报复;有些证人怕耽误时间;有些证人怕惹麻烦;有些证人想庇护亲友;有些证人贪图私利;有些证人对公安、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等。根据“东方时空”编导人员的问卷调查结果,怕打击报复在诸多因素中占据首位,为79%。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保护不力的现状。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遭受或明或暗的打击报复的证人,绝非罕见,有些证人甚至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包括自己的生命。 其实,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不仅存在于中国。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问题:其一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即当应该出庭作证的人不愿意出庭时,法庭可以发布“强制出庭令”,让其出庭作证。如果其仍然拒绝出庭,法庭则可以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二是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就诉讼而言,这不仅包括审判之前和审判过程中的保护,而且包括审判结束之后的保护,因为对证人的打击报复往往发生在审判结束之后。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其规定之具体,措施之可行,责任之明确,很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我国法律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我国目前的这些法律规定太笼统,太抽象,缺乏具体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首先,保护证人的职责不明确。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该管,但是具体该由哪个机关和哪个部门管,法律规定不明确,结果往往导致“都管都不管”的状况。其次,保护证人的措施和程序不明确。针对具体需要保护的证人,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措施和方法,以及如何启动证人保护程序,法律规定不明确,因此容易使证人保护成为空话。再次,保护证人的责任后果不明确。当那些应该得到保护的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等伤害时,应该由什么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就很难确立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另外,对那些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进行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很重要,但是就证人保护来说,最重要的还在于报复之前的预防性保护。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性保护制度,证人在走上法庭时才能免除后顾之忧。 在健全证人保护制度的时候,我们的执法、司法人员也需要转变观念。证人出庭作证固然是其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但也是在帮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在为国家的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其作证的义务而忽视其得到保护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证人保护也是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倘如此,于国于民,善莫大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