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医药费案处理结果让人大跌眼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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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08:42 国际在线 | |||||||||
作者:魏青 4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终现处理结果。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和哈医大二院宣布:哈医大二院被吊销“三甲”医院资格1年;ICU主任于玲范被撤职,并被吊销行医资格;护士长郭晓霞被撤职;血库主任被撤职;院党委书记王国良被撤销党委书记职务;主管副院长王太和被调到哈医大工本学院任职;主管副院长谭文
时过半年,哈尔滨“天价医药费”事件终于有了结果,但这个结果让笔者感到十分意外。 第一个意外,处理结果是由黑龙江省卫生厅和哈医大二院,而不是联合调查组公布的。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有没有这样的权力?这样的处理结果怎能有说服力和公信力? 第二个意外,仅仅吊销该医院“三甲”医院资格1年。“天价医药费”事件性质恶劣,如果哈医大二院一年后就可以恢复“三甲”资格,怎么体现问责的威慑力?这样的处理结果也有过轻之嫌。 第三个意外,两名主管副院长都去“异地做官”。背着被记大过的处分,两人却能到哈医大任职,这个处理未免太“宽大”了。没有资格从医,难道就有资格从教? 第四个意外,处理的人绝大多数是“小卒”。既然ICU主任、护士长和血库主任都被撤职,那么该院院长凭什么不承担任何责任?主管该医院的卫生部门为何没人被追究责任? 第五个意外,对相关责任人只作党纪政纪处分。“天价医药费”事件涉嫌违犯刑法的多个条款,比如伪造、篡改病历涉嫌违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挪用和侵吞病人家属自购药物涉嫌违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过度治疗涉嫌违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院乱收费的处罚应该实现法律化,相关责任人不仅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根治医院乱收费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来源:齐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