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可:公示乱穿马路者照片有悖法治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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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8:45 南方网 | |||||||||
从5月8日开始,上海市便衣交通协管员已经在黄浦、卢湾、静安三个区开始了他们的抓拍乱穿马路者行动。当天各区每个路口都抓拍了上百张照片,这些照片将送交区文明办,经过删选,并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同时,市文明办透露,这些照片也将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相关方案目前已在商榷(5月9日《东方早报》)。 为了整治存在的乱穿马路者陋习,就要将抓拍到的乱穿马路者照片示众,我认为,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乱穿马路的违法行人也有人权,其中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因此,在单位内部或是沿街商务楼宇内展示乱穿马路者照片,就是侵犯他们的名誉权,如果上海市各区文明办随便公开张贴乱穿马路者的照片,就是严重的行政违法。 同样,照片是公民个人形象的再现,它反映公民的真实形象,与公民的人格不可分离。公开张贴乱穿马路者的照片,可以说是对公民人格的侵害。很多时候,我们总是以正义的名义任意践踏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严。不可否认,乱穿马路者危害交通秩序,应该受到惩罚。但是,惩处也只能由执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我们不应再以法律没有明确的其他方式、手段来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哪怕被损害者是我们所厌恶的人。 在此讨论乱穿马路者的权利,绝非为乱穿马路者张目,只是在怎样处罚乱穿马路者的同时,手段更要合法。以目的决定手段,忽略程序,这些都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行为。我们对此要坚决说“不”,即使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甚至还有一定的正面效果亦然。因为在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里,我们不能直接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来取代法律上的评价。南方网 南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