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劲:“乱穿马路”示众对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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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1:24 辽沈晚报 | |||||||||
原始新闻 从5月8日开始,上海的便衣交通协管员已经在黄浦、卢湾、静安3个区开始了他们的“抓拍行人乱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行动。当天各区每个路口都抓拍了上百张照片,这些照片将送交区文明办,并在违章者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同时,市文明办透露,这些照片也将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
于法无据 公众有权抵制 康劲 作为公民,犯了“乱穿马路闯红灯”的错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处罚,目前,依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只有罚款和批评教育两项,法律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和文明办可以曝光。既然是于法无据,那么这就是有关部门乱设行政权力,挤占了公民权益。 从理论上讲,对缺乏法律支持的“行政重典”,公民有理由予以拒绝。但现实是往往拒绝不了,如果你不满意因违反交通规则而曝光,与行政执法者发生了冲突,处罚还会加重,结局就会如同那位女硕士一样,遭遇行政拘留,最终落得名誉扫地的下场。 处于高压态势的“行政重典”,推行起来往往理直气壮,这一方面说明,许多行政执法者的守法自觉性还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于公民的法律保护还很弱,行政权力的影响有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行政权力的施行,起点应该是尊重人,目的应该是服务人,而曝光“乱穿马路闯红灯”这样的行政权力,却是尽最大努力限制人、制裁人。现在,一些政府机关在尊重人、服务人上总是缩手缩脚,放不下“官老爷”的架子;但在限制人、制裁人上,却威风八面,无所顾及。 900多万元的设备投入、上千人的交通协管员队伍,完全可以在尊重人、服务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在路口安排协管员抓拍上百张照片,也完全可以安排协管员在路口去做提醒、劝阻行人的工作。提醒、劝阻是对行人的尊重和服务;而抓拍、曝光则是一种限制和制裁。 无视公民权利的“行政重典”总是能够大行其道,其根源就在于对那些限制人、制裁人的行政行为,公民没有拒绝权和否决权。组织上千人的便衣交通协管员队伍上街抓拍行人违章,把所拍的照片当众曝光,诸如此类的行政行为,都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交由公众听证严格审查其合理性。 法未设禁交管有权抓拍 傅淞巍 表面看来,行人是马路上的弱势群体,然而当行人乱穿马路成为普遍现象,守规则不闯红灯的行人成异类时,违规者反而成为强势群体,交通法规和执法者倒处于弱势,这无疑是与城市牛皮癣的小招贴类似的、屡禁不绝的反文明现象。 当行人的自觉意识落后于社会发展、城市文明提升的要求时,城市的管理者就有必要像当年的韩国和新加坡那样,以具有震慑力的方式来处罚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上述两国国民素质10年内实现飞跃的动因正在于此。 因此,上海的城市管理者出台法规,将乱穿马路者的照片示众,意在有效约束行人乱穿马路现象,这不是越位之举,而是正本清源的管理到位之举。这一地方管理办法,是在对该市的具体情况充分研究后,灵活地运用管理城市的现有工具,对城市中的疑难病症加以纠正和解决的手段。 将乱穿马路者的照片在违规者的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并将这些照片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如此公示确实击中了交通陋习的“软肋”。基于中国文化中要面子的成分,违规者的荣誉感和羞耻心将被这些照片激发出来,其警示的作用将由个人向单位、社会层面良性扩散,由此将塑造和强化市民的自律精神。 尽管曝光有失行人的尊严,但比照纵容乱穿马路行为的后果来说,消极因素相当轻微。上海市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行人乱穿马路是行人交通事故中居于首位的诱因。近几年来,每年行人和骑车人的死亡人数大约在400人左右,其中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导致其死亡的占七成左右。 反对的观点认为,上海市这项新规于法无据。该观点实际上承认了新规与现有法律并不发生冲突,既然法律在此领域内尚属空白、并无禁令,对新规的抵触也自然于法无据。而鉴于新规对行人顽固陋习的治理功效,实施新规不正是众望所归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