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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明:解读“新孙志刚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6:29 红网

  28日凌晨5时许,长沙市芙蓉区救助管理站死了一个流浪汉。27日夜,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曾将该流浪汉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值班员言异云以流浪汉有病为由拒绝接收,派出所弃人而去。救助站拨打120,急救的医护人员说没事,未送医院。(2006年5月29日《潇湘晨报》)

  一个流浪汉,死在了救助站的门口,怎么说也算一个事件吧。因为暂时无法知晓其名
姓,给事件命名增加了难度。好在有个孙志刚,当初死在了收容所。因为“孙志刚事件”,收容所已经“改朝换代”,称作“救助站”了。救助站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导致流浪汉死在救助站的门口,和当年的“孙志刚事件”有些许相似之处。所以,姑且称之为“新孙志刚事件”,或者说,是“孙志刚事件”的一个新的标本。

  孙志刚死于没带身份证,被公安送到了收容所。长沙这个流浪汉,死因更“复杂”。说它复杂,因为所有相关部门都对这个流浪汉提供了或多或少的帮助。110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发现了这个流浪汉,并把他送到了救助站。从这一点上说,警方尽责了,该担责的是

芙蓉区救助站才是。救助站的值班人员,发现派出所送来的流浪汉病得不轻,“引经据典”,拒绝接收救助,建议先救治,也不是没有“理由”。况且,民警撂下流浪汉走后,救助站的员工不管是出于人性的怜悯之心,还是本着分内职责,给120打电话,希望
医院
将流浪汉拉到医院救治。这样,指责救助站“冷漠”、“失职”,似乎也不完全符合事实。医院方面,接到120急救电话后,很快出诊了,只是检查后觉得“没事”,才撤退的。医院也算“有所为”了,之所以“有所不为”,顶多算是诊断失误,给出诊的医护人员一个责任事故的处分而已。

  “新孙志刚事件”微妙就微妙在这里,难解也正难解在这里。凡是有义务帮助流浪人员的职能部门,哪个都出动了,该处理的也都处理了。换言之,任何单位都不必为之担责。问题是,除非这个流浪汉患的是突发性重病,或是不治之症,或是先前没被发现,否则,夜里被抛弃在街头,不敢说是被活活冻死的,至少也和寒冷有关。试想,一个健康人,以现在的气温,夜里在家不盖东西,也要受凉,何况是露宿街头,又何况是一个病重的患者,他的体质,抵御得了夜间的低温吗?流浪汉夜里死在救助站门口,所有参与救助该流浪汉的部门有没有责任,到这里不该再有什么疑问了吧?假设公安、救助站、医院,任何一个单位的人员暂时安顿流浪汉到房间,兴许一条性命不至于就这样静悄悄地消失了……

  先救治还是先救助,是媒体的疑惑,更是一种有声的质问。这好比一道选择题,选择A或者B,好像举棋不定,其实,救治本身就是救助的一种。送病重的流浪汉到医院,保命要紧,谁都该清楚这个道理的。遗憾的是,公安的救助半途而废,救助站的救助只有告知医院,医院的救助只是号脉检查……

  孙志刚事件,迫使收容制度取消;“新孙志刚事件”呢,是不是也应该让我们从中有所感悟?

作者: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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