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能否让“副市长”自证清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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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1:35 浙江在线 | |||||||||
来信/来论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法院认为,由于缺乏充分证据,不能认定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不能认定马啸之死与刘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通常来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有侵害了他人权利的加害行为;二、有损害结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加害行为人具有过错。这就要求受害人及其家属举证侵害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 不过,这个案件特殊在于,受害人已经死亡,而且事发现场没有第三人,受害人家属显然无法举出证据来说明“刘波对马啸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或存在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但女播音员马啸何以会“情绪激动、血压升高”,并且何以衣着暴露死于刘波家中,这一切都需要合理的解释,而刘波的辩解显然有悖事实与常理,不能让人信服。 所以,这个案件能否不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举证原则,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刘波就必须拿出证据说明他没有过“能够诱发马啸‘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的行为”,否则就应当认定他有过这种行为至少是言语上的不当,他也就应当承担至少部分的民事责任。 作者: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