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鲁宁:还是把贪官交给法官去判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02:19 东方早报

  贪官的命究竟值多少钱———就此展开的追问,这几年来真是前波未消,后波又起。上周展开的这一波由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引发。

  一审法院认定刘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死缓。对照《刑法》相关法条及拿以往同类判例作对照,刘仅受贿一项就有可能被直接判处死刑。老百姓拿此判例与王怀忠、毕玉玺、薛玉泉等贪官的判例作比对,自然要对司
法公正提出质疑。

  由于相当数量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加入其中,似乎想借助新的制度设计或制度改良来矫正对贪官量刑越来越混乱和随意的现状。就此展开的法理层面的讨论,我们尤为赞许。

  立足于制度改革,有学者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一个专项规定,划定若干量刑标准,把标准所确定的“区间”作为标尺,不同地区的贪官只要贪污、受贿金额被锁定于某个“区间”,那么不同地区的法官在审理本地区贪官的同类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就不会差距太大。

  最高法院恐怕没有这类专项规定,但江苏省两年前就已做过这类尝试。当时该省高院出台了国内法院系统首个《量型指导规则》。这个类似红头文件的“规则”一经推出,立即引发激烈争议,最后只能无疾而终。对官员贪污、受贿罪之量刑,现行《刑法》设有专项法条,鉴于法条过于原则,还有《刑法》“实施细则”加以补充。虽说“实施细则”同样缺乏可操作性,但也不能允许以“红头文件”来增加其可操作性。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最高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来框定对贪官量刑的适用“区间”。然而,一方面最高法院对贪官量刑之混乱和随意的现状其实比民间更清楚,另一方面却迟迟未闻最高法院就此有所作为。

  诸如“量型指导”的改良性建议,其理论依据主要缘于法官在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状,这个说法在民间有较大的认同基础。作为司法的随意和不公,这种枉断案件的情形的确普遍存在,尤其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不可否认,就是刑事案件审理,枉断现象也十分普遍。但是,刑事案件的作案人分成两个大类,一类是普通老百姓,另一类则系国家公职人员。对作案人系普通百姓,法院为减少审理过程的枉断现象,从2000年开始就着力推行“主审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倘若不是案情特别重大且社会影响极坏,量刑标准一般不再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直接授权主审法官独立作出判决。由于“独立”和“责任”与法官的个人声誉和切身利益直接关联,枉断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对国家公职人员触犯刑律的案件,主审法官作出判决的独立空间是有限的。

  以县级法院审理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为例,有多个纵向的程序必走:程序一,法院审委会集体讨论、初步意见上报同级政法委,政法委再上报县委。程序二与程序一并行,法院审委会初步意见还会上报上一级法院“征求意见”或“备案”,倘若上一级法院也觉得“不踏实”,可能还会向上上级法院汇报“意见”。同理,同级政法委在某种情形下,一方面向县委汇报,另一方面亦会向上级政法委征寻“意见”。上述程序,一方面系坚持“传统套路”之必须,另一方面又可在出现“万一”时减轻基层法院包括同级政法委的“压力”。毫无疑义,这种现象每个层级都存在,审案法官的独立裁量权事实上被兑换为单一的“执行权”,法官本人履行司法意志的形式存在和价值存在,很大程度只体现于判决书上的签名。

  从趋势看,国内法官独立裁量权之逐步扩大是肯定的。但就法官(也包括法官所在法院)审理官员贪污、受贿案件而言,出现同类同“等级”案件量刑尺度松紧不一,除了案情本身的差异和复杂———包括检举立功的减刑因素,不是法官的裁量权太大,而恰恰系裁量权严重不足。不搞清这个缘由,简单指斥法官或法院对贪官们量刑过宽,是不够公正的。

作者: 鲁宁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