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琪:从解决“利益冲突”着手反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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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18:17 中国新闻周刊 | |||||||||
文/周琪 美国人在防治腐败方面有两个重要基本假定: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在美国的反腐败机制设计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利益冲突。可以说,现代美国的反腐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着这个概念建立起来的。“利益冲突”的概念是假定,如果一个人在某项政策方面有利害关系,那么如果他在这一政策上有决策权,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做出决策。美国人把利益冲突看作是最重要的腐败源泉,利益冲突的存在还会威胁到公众对政府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因此,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 反腐败从避免“利益冲突”着手,反映出美国人的在防治腐败方面的另外两个重要基本假定,一个是人性恶,任何人无论有多么高的道德水平,都会受到私人利益的诱惑,因此仅仅靠道德教育是不能防止腐败的;另一个是,反腐败不仅要依靠事后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事前阻止,即:不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这样做,还可以使得公共官员和雇员作为公仆在采取行动时其动机是无可怀疑的。其实,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对政府官员的保护。 美国行政部门制约利益冲突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50年以前,它最初是由一些南北战争时期的关于赔偿起诉的法律组成的。例如,1853年国会颁布的一项法律禁止国会议员和联邦政府雇员为在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起诉(因在战争中私人财产受到损害)中代表私方而收取任何报酬。 二战后,美国政府责任扩大,官员权力增长,利益冲突问题受到美国总统的强烈关注。从那时起,白宫不得不更密切地关注被提名者的私人财产问题和他们在任职中的行为,以确保这些高级决策者的行动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1961年5月,肯尼迪总统以行政令的方式颁布了政府道德标准,其中为防止利益冲突目的而新设立的申报财产制度,改变了对联邦政府道德方面的管理。国会又于1962年通过了利益冲突和贿赂法。从那时起,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律不断完善,1978年,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司法部门和国会中的非议员官员、雇员和工作人员。 现行的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律和规章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资格限制:政府行政部门中政治官员的录用和批准一定要符合“利益冲突法”,后者是评估总统提名的官员候选人资格的主要依据。总统的被提名者都要详细公开其个人财产,以供公众和媒体检查。被提名者的配偶及他们所抚养的子女的财产也必须同时申报。 冷却期:这是关于“旋转门”(即从政府部门转到私人部门或从私人部门转到政府部门工作)的限制的一部分,它禁止一定级别以上的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在离开政府一年之内为任何事务去游说其任过职的政府机构、或以私人主顾的名义同该机构签订合同。 出售财产: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一个被总统提名的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很多可行的方法来避免“利益冲突”,其中最有效和最经常被采用的,是出售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债券来做到符合“道德改革法”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在出售财产方面,美国的法律并非不通情达理,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出售财产会导致出售者因必须缴纳大量财产增值税而带来损失,但是如果出售财产是为了符合“利益冲突法”,出售者依照法律可以不对财产增值的部分纳税。这样,从1990年到1993年,联邦政府道德办公室主任总共颁发了461个出售财产证书。克林顿政府的商务部长罗纳德·布朗在被正式任命之前,采取的就是这种方法。 行为限制:政府道德标准规定,公共官员不得在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上采取任何行动。例如,如果一名官员拥有戴尔公司的1000股股份,而他又负责为本机构购买20台台式电脑,在这种情况下,他绝对不能购买戴尔电脑,即使他的购买不会影响戴尔公司的股票价值。这方面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一名县邮局的负责人,为其邮局买进了一台供顾客使用的饮料机,而他拥有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虽然他拥有的数额微不足道,但他的行为被联邦政府部门的道德官员在审查中判定为违反了“利益冲突”原则,为了纠正错误,饮料机必须被退回。这样的处理在我们看来可能会觉得有些过分,但对于美国人来说,它体现了法治的原则。★ 相关专题:中国新闻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