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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有点荒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00:06 红网

  6月14日《信息时报》报道:17岁甘肃少女马小美身陷魔窟被逼卖淫,贵州小伙嫖娼于心不忍,报警助其逃离魔掌。连日来,一篇题为《嫖客竟成举报人!》的帖子在猫扑等社区论坛引起激烈争议:虽然叫骂者有,但更多网友尊称举报者为“污点义士”,认为这是一桩“见义勇为”的事迹,不能因报案人有嫖娼企图而被轻看,应该给予奖励。

  嫖客终究是嫖客,不能因为他一时良心发现就不再是嫖客,也不能因为他成了举报
人就免除了所有罪过,还要为其佩戴大红花按见义勇为的勇士来对待,这岂不荒唐?卖淫嫖娼本来就是违法行为,所谓的“见义勇为”充其量只能算是一时的良心发现,根本谈不上什么“见义勇为”。如果说这种举报有利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现象实施打击,只需按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将功补过,对其卖淫嫖娼行为免予或减轻处罚,又何谈什么“应该给予奖励”呢?

  分析肖先生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他没有嫖娼,而是他已经嫖娼,这次举报行为是因为他看到卖淫女处境可怜,激于良心和义愤,才发了善心去举报,如果他嫖娼的对象是另一个卖淫女,相信他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违法者,对于这种违法者实施奖励,岂不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如果把这种行为也界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恐怕也就彻底变了味了。

  有网友说: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伟大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毕竟他们的“嫖娼之良心发现精神”能与犯罪行为做斗争。这简直就是匪夷所思的“理论”,卖淫嫖娼无论管是卖淫者还是嫖娼者,都是一根脏绳上拴的两只脏蚂蚱,肖先生与组织卖淫者的关系只是大巫与小巫的关系,五十步与百步的关系,统统都是违法者,卖淫买春本身都是犯罪,怎么能说他是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呢?他所实施的是违反法律、违反社会道德的嫖娼行为,他的举动又伟大在何处呢?说他纯洁,这不过是脏水里冒出了一个小泡泡,又能纯洁到哪里去呢?

  因此,应当澄清嫖客举报与守法公民举报的差别,应当分辨见义勇为与良心发现后有立功表现的差别,应当区分奖励与将功补过的差别,否则,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并标榜其为“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就是一笔混淆黑白的糊涂帐。

作者: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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