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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程度不够的正义不是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3:24 正义网

  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检定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其测速得出的结论能否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今天上午,北京市民喻山澜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以超速为由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驳回了喻先生的上诉。判决理由是虽有强制检定规定,但检定程序尚未出台。(见6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对此判决,有关专家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使国家没有出台具体的强制检定规程,那只表明下位法有漏洞,不能以此为由违反上位法。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俗称电子眼。电子眼未经法定强制检测,显然就不能保证其测量的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就有可能因为瑕疵的存在,出现不准确的测量结果,而依据这样的数据对驾驶员加以处罚,随之产生的处罚结果就有可能是不正确的。对于汽车驾驶员超速进行罚款,是一种依法行政处罚行为,但如果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就有可能给被处罚者造成不适当的处罚,为此行政者要承担由行政瑕疵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被行政者也应获得相应救济。

  也就是说,由于电子眼未经体检,即使是公路上的车速未超过限速标准,也存在被认定为超速阅的可能,存在着由于测速的不准确而导致的车速测量这一行为存有瑕疵,而根据上述判决,由此瑕疵产生的后果却很难让司机获得事后救济。尽管这种瑕疵很小,测速误差也不会很大,但由于目前电子眼未经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而再小的测速不准确的概率也无法保证不存在错误测速结果,由此就有可能使驾驶员遭受不正当的处罚,公民权益因此遭到侵害。

  为此,在电子眼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前提下,对事关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中使用就应慎重,因为这样的瑕疵会导致行政行为产生瑕疵。与“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程度不够的正义也不是正义,而行政瑕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程度不够的正义”。

  由于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一个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与重大的错误造成无效的后果,而且在多数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定。但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监督与控制,防止违法与不当情况的发生,保护公民不受侵犯,而对行政瑕疵行为不能因其不违法或有轻微的毛病、缺点而失去进行必要的规范。其实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违法性行政行为必将逐渐呈减弱势,这是法治结果的必然。但行政瑕疵行为的存在将是长期的和大量的,其对公民权利的不良影响或制约也将是必然的。

  鉴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有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为此,一旦发现行政瑕疵行为出现,就应该采取补救性措施,实现其行政行为的法定效力。就目前存在的大量电子眼未经“体检”的情况而言,给电子眼及时“体检”,及时修正其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这是保障一般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的需要,也是树立行政权威和严肃性的需要。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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