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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吸毒行为不宜定为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1:29 东方早报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针对有专家建议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认为:“至于要把吸毒行为定位为犯罪,涉及到立法的问题,恐怕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研究决定。吸毒人员大多数都是青少年,如果把吸毒行为都定为犯罪,可能牵涉面就会很宽。”

  截至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已达105万,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如果
将吸毒行为犯罪化,那么,105万人进入监狱简直无法想象。因此,制定法律必须考虑到政治与社会效果,不可能打击面过大。所以,从“法不责众”的角度来看,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可行。

  更重要的是,从犯罪的本质上考虑,某一行为之所以要规定为犯罪,在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妨碍了他人财产、自由、生命与健康,法律必须对其进行打击与制裁。而吸毒行为属于“无被害人”行为,这种行为尽管有违道德,对自身可能有危害也可能没有危害,但关键在于,这种行为不会妨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会危害到社会,在经济学上说就是没有外部性。所以,吸毒行为尽管对自身有危害,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它规定为犯罪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在一个法治社会,只有在穷尽了民事、行政、经济等手段都无效以后,才可能动用刑罚手段,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是犯罪规定得越多越好。如果某一行为能用其他手段进行治理或者即使动用刑罚也无效的话,就不宜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吸毒人走上吸毒的道路原因非常复杂,并且吸毒的复吸率高达90%以上,可以想象,即使将吸毒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无法达到预防的效果,反而徒增司法成本。

  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也必须考虑司法成本的问题。目前,我们司法资源有限,而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放到最需要的地方。在我国,吸毒人数众多,司法调查和审判及至监禁必然将耗费大量的成本,必将使司法机关疲于奔命,国家财政大量开支,而无法集中人力物力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大要案上,因而得不偿失。

  最后,吸毒成因非常复杂,考虑到大量的吸毒者已经处于被社会抛弃并实际处于弱势和边缘状态,考虑到社会上也存在大量的“被动吸毒者”,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那么,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我们不是要将他们视为犯罪人,进一步抛弃和打击,而是要采取多种手段,尽量扶助他们,帮助他们戒毒,走上新生的道路,这才是一个文明法治社会对待犯有错误的人的基本态度。将吸毒视为罪犯,只能使他们自暴自弃,报复社会,走向更加沉沦的道路。

  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吸毒行为本身对他人和社会没有危害,但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财产就会迅速被消耗而自身又无力再创造财富,进而容易导致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金钱,因此,吸毒往往伴随着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等行为,打击吸毒者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他们进行强制性戒毒、强制性劳动等手段帮助他们走上新生的道路。

文 杨涛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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