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同命不同价”已见终结之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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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58 国际在线 | |||||||||
作者:刘武俊 河南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规定,是从司法上填平不平等的“城乡鸿沟”的一种有意义的努力,是一种对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建设性努力 入城农民工在遭遇交通事故、医疗伤害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往往要比城镇居
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得到的赔偿都要比城镇居民低很多。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社会现象,早已是不争事实。据报道,目前在同一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相差接近四比一,也就是说,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城镇居民可获得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居民只能得到5万元。2005年底,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受害人的赔偿不及城市同学的一半。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将在河南省得到改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的消费或收入已经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标准。河南省高院在《意见》中对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伤害赔偿,无疑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给全国其他地方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 从宪法意义上讲,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出身卑微还是高贵,无论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在宪法上、在法律上都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河南省高法《意见》的出台具有充足的宪法依据,彰显了人生而平等的宪政精神。河南省高法的《意见》是从司法上对填平不平等的“城乡鸿沟”的一种有意义的努力,是一种对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建设性努力,其意义堪称深远。 当然,河南省高法的《意见》仅适用于河南,仅在局部地区有司法效力,笔者希望充分发挥河南省高法的《意见》在解决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的示范性效应,各地法院也应参照河南省高法的《意见》出台类似的司法文件,呼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有关“同命同价”的统一的、权威的司法解释,真正从局部到全部彰显“同命同价”的司法赔偿原则。 针对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的反常现象,河南省高法在行动,那么其他地方法院就无动于衷吗?最高法院也无动于衷吗?法院系统在努力,那么制定城乡发展政策的政府有关部门就能无动于衷吗?为河南高法出台“同命同价”的《意见》喝彩之余,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来源: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