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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集体击掌”是教育的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15 四川在线

  1月16日,浙江温州市第七中学未满16岁的女生吴雯雯,在家洗过头后到学校参加期末考试,班主任老师以头发松散为由将其阻拦场外,并要求扎好头发再考试。雯雯买来头绳扎好头发回来后,老师又以超过入场时间为由拒绝其参加考试,雯雯因而投湖自尽。家长以“非法剥夺考试权”、“管理不当”等为由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做了学校和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发言后,“被告方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老师代表竟然集体热烈击掌喝彩”(7月3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

  我们且不说学校和老师在女孩自尽一事中有无责任,也不说女孩之死是否属意外事故,即便学校和老师的确没有任何责任,肩负着教育天职的教师,对一个花季少女生命的消逝,难道连最起码的恻隐之心背悯之情也没有吗?更何况,女孩痛不欲生的亲属就在身旁!

  从爱的角度出发,对于教育而言,老师和家长本是统一的。著名女作家冰心在作品中写道:“爱在左,情在右,走在生命的两旁,随时撒种,随时开花,将这一截长途点缀得花香弥漫,使得穿花花叶的行人,踏着荆棘,不觉得痛苦,有泪可挥,不觉得悲凉。” 冰心的话表达了爱对于生命和人生的倾听、关怀与交流。陶行知先生也曾说:“爱是一种伟大的力量,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是什么让这一爱的前提荡然无存,由“统一”变为“对立”呢?表面看来,是承担与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告被告之争。就被告来说,迟到多少时间取消考试资格是学校教育的自主权,学生迟到就应当被拒绝参加考试,自杀事件与学校并无关联;对原告来说,老师“非法剥夺考试权”武断专横,因“管理不当”导致孩子自杀,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于是,爱之外,法律责任成了老师和家长“对立”的诱因和焦点。

  其实,所以双方因法律责任而“对立”,正是由于我们的教育过程并不是从爱的角度出发的。我们可以从一些现象透视教育过程中爱的苍白:班主任要求学生到其家补习数学,不是因为工作敬业,不是因为怕学生落下功课,而是要挣学生的补习费,所以当雯雯没有按时交纳时老师“显得很不高兴”——教育已被当作一种商品来出售,老师和学生成了交换关系;学生头发松散老师就可以不允许进教室,扎好头发但迟到了更可以随意取消你的考试资格——这种规定头发长短甚至服装款式之类的粗暴管理方式,并非温州第七中学的发明;“吴雯雯找到了吗?她今天没来考试,语文成绩是0分。我先提醒你”——孩子都失踪了,老师还念念不忘“语文成绩是0分”;老师及校方干涉女孩正常参加考试并不必然导致女孩自杀,孩子的自杀有其自身的心理因素,而这竟然是学校及家长教育的盲区——只注重分数而忽视了学生的生活及生存的教育,爱还从何谈起?代理律师的发言道出了学校和老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心声,老师怎能按捺住内心的兴奋!

  弗洛姆在《爱的艺术》一书中提出,爱的要素由关心、责任、尊重和认识组成。一般认为,爱至少包括理解、尊重、信任、关心、宽容、要求、奉献七个内容。也许,我们已经习惯了“你是我的好孩子,你要听话”、“你是我的好学生,你要听话”,而忘记了爱才是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由“统一”到“对立”的质变,才导致了法庭上那令人愤怒和悲哀的一幕。这样说来,一个悲剧的意义已经超过了悲剧本身,集体击掌不止是五六十名老师代表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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