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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以官抵刑”必然纵容职务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2:30 东方早报

  折磨死劳教人员张斌的主犯张树利,已经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并已经在今年6月被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张树利在担任葫芦岛市教养院一大队大队长期间,从2003年3月18日开始至2003年4月16日的28天时间里,先后20多次指使和直接对劳教人员张斌实施殴打及虐待,其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张斌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应当公平适用。可是在过去对刑讯逼供、虐待囚犯、
暴力取证等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伤害、杀人罪的判决上,明显存在判刑过轻的现象。

  2004年5月,四川

宜宾市珙县珙泉镇派出所副所长邓增伟和派出所联防队员赵正林逼良家女承认卖淫被拒后将其打死,后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04年5月20日,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增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赵正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4年6月,河北霸州某派出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派出所民警刘志庚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海口市公安局长堤派出所民警刘火昆、黄浩程对留置的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死,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以上案件,都是滥用职权,恶意致人死亡,但最高刑罚只是死缓,有的只是判处有期徒刑。即使在非职务犯罪中,(故意)杀人偿命是常态,有特殊从轻情节才可对故意杀人者免死。2006年3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雇凶杀人的亿万富豪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并予以执行。尽管有人为之惋惜,可法不容情,一家中有三兄弟被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尊严。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只能由国家公职人员构成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三个罪名和普通人与国家公职人员都可以构成的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条文中,都有“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犯伤害罪、杀人罪时,因其同时亵渎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罪行理应比普通人犯这些罪更加严重。

  但是在实践中,处刑却往往明显低于普通人犯伤害罪、杀人罪时的刑罚———逼良家女承认卖淫被拒后将其打死,最高刑却只有12年。如此判决,法律的公正性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体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重罪轻判,原因在于长期以来的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的潜规则,实质是以官抵刑,与封建社会的“官当”无异。其后果是纵容利用职务侵犯人权。

  劳教人员张斌被虐死一案中,主犯张树利犯罪时担任葫芦岛市教养院一大队大队长。此案一发,曾经惊动中央领导,也引起了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关注,各界都在期待公正的判决。可喜的是,我国司法机关对虐囚致死的国家公职人员平等适用法律,判决并执行了死刑,这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被关押人员人权、严厉打击国家公职人员侵犯人权犯罪的决心。我期待在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中能够同样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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