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乔:十四岁领三年工资是怎样的“职务之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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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0:08 红网 | |||||||||
据7月16日《新安晚报》报道,内蒙古集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事业单位为自己正在读初中三年级的女儿安排了工作。至事发时,池某不满的14岁女儿已经在集宁区城管局有了3年工龄,并按照有关标准领取了三年工资。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 在农民工工资多年不涨、堂堂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今天,因为母亲的“职务之便”
笔者不禁感叹:多么“神奇”、“伟大”的“职务之便”啊,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弄到假身份证;可以不经正规程序而“安排”工作;可以只挂名不工作而拿工资;还可以令那些知道真相的人敢怒而不敢言。在它横行无忌三年之后的今天,不论是“面朝黄土被朝天”的农民,是早出晚归、按部就班的工人,还是那些为生计奔忙踯躅于城市而被斥为“寄生虫”的大学毕业生们,都免不了向它顶礼膜拜:“职务之便”,那是一个多么令人向往,同时又多么令人痛恨的名词啊! 客观地说,一个地区职能局副局长的官位并非显赫。那么,她的“职务之便”其“伟力”究竟从何而来?笔者认为,问题出在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体制上。如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工作的好坏和成效大小并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其工作过程也不必接受群众的监督与评价。这样一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工作负责”就演变成了单纯的“对领导负责”,因为只有领导握有对下属的考核、评价、提拔、任用的生杀大权。正是在这样的体制下,全社会“最不和谐的三大职业”都在事业单位(见《中国青年报》5月15日新闻);也正是在这样的体制下,作为主管领导的池副局长才能够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为十四岁的女儿安排工作、领工资而畅通无阻。 如今,企业的“逐利”属性已经基本上不能允许不创造利益而领工资的人存在,普通政府公务员也基本实现了“凡进必考”,只有那些仍然吃着“财政饭”而又比政府机关“灵活”得多的事业单位,在其落后的管理体制、混乱的人员编制状况下,像池副局长的女儿那样挂名领工资的人、“挂靠”累计工龄的人、“借壳生蛋”调动工作的人比比皆是。由此,也使“事业单位”成为了“职务之便”大行其道之地,成为了用人问题上的各种腐败、丑闻滋生的温床! 人们有理由怀疑,“十四岁领三年工资”的丑闻只是权力和事业单位落后的管理体制共同造就的混乱景象中之冰山一角。笔者也想问:不知道要何时,改革的清风才能拂过这最后的堡垒——“事业单位”的面颊,让事业单位清澈和清明的体制的不能再为任何“职务”提供便利了呢?笔者相信,公众在期待着答案。作者:慕乔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