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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克友:以程序正义杜绝死刑冤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5: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评论员 付克友

  昨日上午,四川省高法开庭审理巫桂忠等人被控故意杀人死刑一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7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全面实施开庭以来,四川省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件死刑二审案件。(本报今日17版)

  死刑二审公开审理的全面推行,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就此而言,昨日省高法公开审理死刑二审案,也就成为我省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如邓修明副院长所说,这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当然,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将确保死刑案中的程序正义,杜绝冤魂产生。

  法律的目的何在?当然为实现正义。当任何违法者和犯罪者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对于受害者和社会来说,就实现了应有的正义。但是,法治正义的实现,又必须依靠程序正义。没有合乎程序正义的判决,就没有法治意义上的实质正义。而看得见的或公开的方式,正是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本质特征,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

  在死刑案件中,公开审判的程序正义就至为重要。因为人命关天。死刑中每一件冤假错案的产生,都可能意味着一个无辜生命的沉冤死去。生命是最为宝贵的,也无可挽回,因此确保公开、公正审判的程序正义,杜绝任何一个冤魂的产生,就是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

  不得不说,以前的死刑二审判决离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尚有差距。实际上,1995年修订以后的刑事诉讼法187条就已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都应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而不开庭则是特殊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原则,而开庭审理反倒成为特殊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绝大多数死刑二审案都是书面审理。这种“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程序正义的缺失,正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土壤,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就是例证。这一冤案的产生,是包括侦查、取证、起诉、审判等整个过程中缺乏一系列程序正义的结果,但是二审中公开审判的程序正义的缺失无疑也是重要一环。当然,不幸的佘祥林也是幸运的,在两度被宣判死刑后,却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死去”妻子意外“复活”,终于让他沉冤得雪。然而,重获自由的他,已经经受了11年之久的牢狱之灾,不堪打击的母亲早已撒手人寰……

  佘祥林还能等到重见天日的一天,而聂树斌案中的冤魂却死不瞑目。如果说一般违法犯罪案中的冤假错案,还可以通过受害者的伸冤和法律机制的纠偏得以平反并获得补偿,那么,死刑案中的冤假错案,却因死者沉冤九泉而无可挽救。在这里,迟到的正义绝非正义。

  对于冤假错案促进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种说法,很多专家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是最高法院为收回死刑复核权而对死刑二审提出开庭把关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样的冤假错案,加快了死刑二审公开审理的全面推行,是可以确定的。死刑二审的公开审理,正是要给予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以程序正义杜绝下一个佘祥林、聂树斌的产生。而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这里的程序正义,又何尝不是在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利呢?四川省高法昨日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其法治意义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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