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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劲:“天价滞纳金”病根是权利贫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8:47 华商网-华商报

  ■康劲

  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面对天价罚单,车主认为把车卖了也不够数,而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有法可依。理财专家算了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7月27日《河南商报》)

   有专家指出: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但不尽合理。为什么说它合法呢?因为这样的天价滞纳金有行政法律依据,是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在1992年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为什么说不合理呢?如果车主把车卖了也不够数,滞纳金远远超过了车主的承受能力,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交纳,那么肯定就是不合理的。

  但是笔者以为,这种天价滞纳金不仅不合理,而且更不合“法”!这里的“法”不是指那些成文的法律法规,而是代表社会公正的自然法则。试想一下,一辆挂牌上路运营车辆,有牌号、有公司、有车主,在几年的时间里持续发生

养路费欠缴,在这期间,交通部门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也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措施进行催收,但是,却什么也不做,就在那里等着你积累滞纳金。每天就是1%,而且还上不封顶,这比之高利贷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能说是合法,那么就只能说明法律在权利的配置上存在弊病。

  如今,滞纳金存在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养路费、违章罚款之外,电费、水费、电话费、煤气费等等,凡涉及公用设施的收费项目都有滞纳金,而且都毫无例外的是按天计算,最后都会算出天价的结果。这种不合理性所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在对社会实施管理的同时,公权力在无限扩张,而百姓的私权利却日益畏缩。

  在现代文明社会,百姓缴费(也包括税),政府提供服务,这实质上是一种默认了的契约关系,违约就必须赔偿。但是,百姓违约的成本高得惊人,而公权一方的违约金却很低。比如,交通部门在收了养路费后,却没有把路修好,影响了车辆行驶,耽误了百姓的生意、影响了你的生计,交通部门能为你赔偿吗?再比如,你每月都在缴纳

电话月租费,但是一旦发生通信故障,电话不通影响了你的生意,电信部门会为你赔偿吗?显然都不会。不要以为电信、水电等经营机构都是企业,因为他们的垄断经营性质,使他们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具有政府授权的某种公共性。

  凡要求公民赔偿的往往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凡要求政府或垄断企业赔偿的时候,往往都没有成文的法律。这是一个有悖公正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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