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玲:“先贪后捐”案与选择性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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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5:56 新京报 | |||||||||
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撤销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建茂受贿案所作的二审判决,指定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当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昨日《新京报》) 据悉,文建茂案之所以重审,是由于二审判决“舆论哗然”,相关部门非常重视。对于文建茂案重审,我觉得一定会使该案的再次判决更接近正义。但是,对于文建茂案重审,
因为,据报道,同样是在湖南,同样是“先贪后捐”,同样是被法院减刑并宣告缓刑的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在宣判后“尚没有受到组织处分,虽然副市长职务权力已停止行使,但仍是党员且还在领工资”。要说,余斌案二审判决出来时也是“舆论哗然”,这些好像没有引起过湖南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从时间上看,余斌案比文建茂案结案早了近半年,虽然我国法官审案不依从判例,但谁敢说文建茂案的判决没有受到同省余斌案在司法界引起“强烈震动”的影响? 在美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性起诉”,即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虽然这种“选择性起诉”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受审查和监督,但在美国,对于“选择性起诉”允许被告方可以以检察官“恶意”和“偏见”而进行辩护,并在定罪判刑中加以切实考虑。 我不知道文建茂是否知道在同省还有一个“先贪后捐”的余斌,如果他知道的话,我想文建茂定然会有许多不服:同是“先贪后捐”被宣告缓刑,为什么余斌案没有重审呢?有消息说,最高法院正在要求各级法院推行判后释疑制度,而一旦对文建茂案重审后,文建茂被判入狱,对于文建茂的不服和质疑,将来湖南的法院能找出合理合法的理由吗? 不仅如此,法院如果对同样的“贪官捐款减刑案”“选择性重审”不仅会使文建茂不能接受,而对公众而言,也会打击公众对反腐工作的信心。本来,对于贪官的落马,已经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只是这个贪官某些地方“处世不周”,而被人揪出来当了“坏典型”,法院如果再进行“选择性正义”的审判,显然会让这些人更加坚定这种判断,并且将来法院“选择性正义”审判的结果一旦作出,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特别是文建茂案和余斌案是同一地区、相近的时间、相似的案情,如果将来的处理相差悬殊,这样的结果定然会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降低法院的公信力。 同是“先贪后捐”而被作减刑处理的案件,文建茂案重审了,文建茂也已经被重新收监,而余斌案会不会也重审,余斌会不会被重新收监,一切还有待观察。但愿湖南这次对“贪官捐款减刑案”重审不是搞的“选择性正义”,因为在法治的社会,“选择性正义”离真正的正义还很远,甚至可以说根本就不是正义。 □高俊玲(河南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