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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宏:记者义救杀人犯折射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3:16 大河网

  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2日《河南商报》)

  前些日子,女记者曹爱文救助落水儿童的新闻见诸报端后,受到了人们的高度赞扬和称颂,应该说,彰显职业道德,唤起社会良知,是这则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但没想到,该报道平静下来后,人们似乎就淡忘了它的社会意义及其影响。倘若身边再发生类似的新闻,人们不仅不会赞扬、称颂其品德的高尚,反而将其称之是“做秀”。严格地说,这就是中国社会良知、道德理念总是难以唤醒的社会根源。正如鲁迅所说,“猴子之所以现在还是猴子,是因为第一个站起来行走的被咬死之后,再也没有谁敢起来行走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人们不是没有受到影响,不是没有社会良知,更不是没有人文关怀意识,麻木不仁,而是人们害怕流言蜚语,不敢站起来,向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救之手。

  事实上,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落水儿童,他们都是活生生的生命,具有基本的生命权。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正法之前,他的生命权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然而,郭宝尚被送进

医院接受治疗,因法律对医疗费的承担对象没有明文规定,因其身份特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犯罪嫌疑人亲属之间相互推托,均不承担责任。倘若记者不及时拿出存款维持其治疗,说不定杀人犯等不到判刑就死亡了,既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就谈不上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受害者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禁不住要问,难道做好事也有错?该记者的善举不仅不应该遭到指责,而且应该得到人们的称颂。该善举不仅救了一个人的生命,而且还折射了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保护问题。

  因此,据笔者之见,《河南商报》记者向犯罪嫌疑人慷慨解囊,向其送去2000远的医疗费,不仅没有错,而且还体现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价值取向,体现了记者的人文关怀意识,体现了人性善良,从而更加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各行各业价值取向的实现程度。


作者:王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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