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且看“丰胸禁播令”如何收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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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3:51 南方网 | |||||||||
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规范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的“暂时禁播”的大限,但记者凌晨以后搜索各地方卫视台发现,丰胸、减肥等产品广告非但没有消失,反而以一种近乎疯狂的状态频繁出现在电视荧屏上。(8月1日《北京晚报》) 坦率地讲,出现这样的局面,似乎在意料当中。两周前,当媒体热赞广电总局终于痛
其一、通知的更多起到“唤醒”政策的作用,却没看出有更好支撑的法律杠杆。通知强调,“各地广播影视局要立即督促、监督各播出机构逐条自查自纠。对节目内容审查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播出机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说,电视购物广告的监管并非盲区,可以依照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存在的,只不过长期以来,大家没有太当回事罢了。如是观之,这次通知的最大功能,就是提醒各级地方行政部门:乱得太过分了,再不端正依法治理的态度有点不像话了。对于乱病如麻的电视购物广告市场,真的如米卢所说:态度决定一切? 其二、类似的通知已经早有失效的前例。有学者统计过,1985年以来,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颁文件就不下10个。包括1988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95的《广告法》、199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99年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2003年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8月17日,广电总局就曾经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内容与本次通知非常相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广告进行全面自查,凡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广告一律停止发布——短短不到两年,乱象有增无减,相似的通知再次发往大江南北。这一次,如何与上一次不同? 其三、体制的制肘如何打破?7月31日下午,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两部门主要负责人表示,从今天起,将针对违规发布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的行为,对地、市自办电视频道进行严格监看,同时加强对广播的监听。让全国电视医疗广告搞“休克”好像容易办到,但“刮毒疗伤”就不那么容易了:各级电视台都是政府电视台,广告又几乎是各家电视台的命根子,用小刀割自己的肉,下得了手吗?广电总局缺乏行政手段与制裁能力,如果握有电视台人、财、物管理权的地方政府“护犊子”,对总局通知阳奉阴违,又该如何?况且,全国几千个电视台,盯得过来吗?会有人真的一本正经去“盯”吗?除了态度,缺乏实际有效措施,离下一次死灰复燃有多远? 学者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写道: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务。广电医疗广告非常乱套了,却毕竟不可能是全部违法,全部都是形似电视传销的垃圾。所作广告犯没犯法,该不该追究,怎样追究,原本都该由日常管理机构与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去裁判。如今,管你什么品质,良的,劣的;正当的,不正当的,一纸文件之下,通通先休克,再谋后策,这原本就不是一次正常的治理之路。 于是发现,我们真的不知道这次“丰胸禁播令”将会如何收场。期望,不是如同两年前的一样:轰轰烈烈地走向死亡。 毕诗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