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国:广电总局,让法律帮你挽回面子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58 人民网 | |||||||||
由于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等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没有发生效力,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广电总局将用多次发出警告并下发违规广告整改通知单的措施惩罚12家违规播放广告的省级卫视的主管部门。由于是属地管理,所以,按照程序,这12家电视台只能由其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此,见8月3日《中国青年报》及其他媒体发表文章指出,省级电视台敢于无视广电总局,原因就出在“属地管理”上。于是,作者对广电总局类似于“一声叹息”的惩罚方式“发出一声叹息”。(见8月3日
面对这种尴尬局面,笔者感到了另一种不安:广电总局可怜兮兮的解释看似有理,但也有用“缺乏垂直管理权”推卸自己管理乏力的责任的目的;舆论的态度虽表示了对这种状况的不满,但似乎也透露出期望中央机构加强垂直管理的的倾向。如果事实确实是这样,那么,这种思路本身将比目前的尴尬局面更加有害。 省级电视台的业务指导权归广电总局,其人事、财政等管理权归当地政府,这个格局没有错,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央推动机构改革、自上而下主动放权的产物之一,对发挥地方发展广电事业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我们现在为了有效惩罚几个违法广告而将省级电视台的所有管理权收归广电总局,那就完全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那就是倒退。更重要的是,如果任由这种思路在各行各业蔓延,那么,民主管理、地方自治等等现代社会管理的先进理念将不复存在。 有人会说,如果继续让省级广电机构“藐视”广电总局,那地方广电机构岂不是无法无天了吗?那减肥等违法广告岂不还要大播特播了吗?不,绝对不是这样。我的看法是,违规广告明显属于业务范围,广电总局放任不管是渎职,而管不住却是无能——这有点难听,可这是真话,更是一种无偿的建议和提醒:既然行政上的干预失效了,为啥不改为法律的干预呢?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你为啥不到当地法院告他们哩?对于个人、单位甚至执法机关、政府部门的违法现象,即使是地位最低的公民个人都有权起诉他们!更有利的是,作为堂堂一个中央机构,和省级广电部门相比,绝不是弱势群体,当地法官也不敢不公正,被告输了官司后,他还敢继续播放违法广告吗? 有人还会说:让中央机构起诉下属,然后同坐在一个地方法庭上,那多没面子啊!如果真有人这样说,那就点出了问题的实质和症结——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下级是要无条件服从上级的,如果上级借助法官的权威管理下属,只能说明上级的软弱和窝囊。可是,这种观念在倡导人人平等、公民自我管理、地方自治等民主、法制精神的当今时代早已过时。在某些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总统连免去一个最小的小学校长职务的权力都没有。但这并不等于他对下面的违法行为可以听之任之。其办法是:先寄去一封建议函,指出下属的错误及违法之处,希望其尽快改正;如果下属置之不理,那就只好法庭上见了!在那里,上级起诉下级的例子不胜枚举。 所以,如果某些省级广电机构仍然播放违规广告,就请广电总局当一回原告。我敢打赌,这不但不会给自己丢脸,而且会受到公众的高度评价和支持,因为公众的辨别能力高得很啊! 岳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