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追究监管责任不能“杀公鸡取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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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02:59 东方网 | |||||||||
“欣弗事件”大爆发了,距离上次“齐二药”假药案才两个多月。当时我撰写评论认为,如果忽视治本问题,而使监管始终处于“真空”状态,那么,第二、第三起药品大案“恐怕就在不远的将来”。没想到这个“不远的将来”竟然这么近。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药品大案来得更猛烈些”,因为百姓付出的是最惨痛的生命代价。 新华社合肥8月6日专电的开头是这样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6日对新
从“齐二药”到“欣弗事件”,我们当然不难看到厂家在“夺命获利”;可悲的是,对于监管责任人的处理,又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齐二药”事件的责任最后弄到了“药厂改制”头上,省里高官中只有药监局一位副局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这让我明白:敢情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是“杀公鸡取卵”呢!也就是说,这样的处分连“杀鸡给猴看”都不是,而是装装样子地“杀只公鸡”,取一个不存在的“卵”来作为对百姓的交代。这次“欣弗事件”如果实现了“有序召回”、并且危害得到“有效制止”,那么,监管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有苦劳也有疲劳,还需要什么严厉处罚呢? 现在的药品问题,确为长期积重难返的结果。监督、执法,本来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服务,但执法的供给往往不是增加,反而是“谁都管谁都管不好”,变成了备受诟病的“多头执法多头管理”,而在管理中也是各自“杀鸡取卵”———罚款了事。就是同一执法系统里不同层级的执法者,对于“无利可图”的事情也无法构成执法合力;因为吃力不得利,谁都不想费心费劲地去严格监管严格执法;而一旦“有利可图”,则产生了可笑更可悲的“执法竞争”,典型如日前发生在深圳的城管“脱裤”丑剧,市里的城管执法者因为前来“侵占”了街道城管执法者的“地盘”,结果被殴打并扒掉了裤子,这种“利益割据”中的“执法竞争”,恰恰与“执法的竞争性供给”南辕北辙,是冲着“卵”去的,教训可谓深刻矣。 应该看到,如今国家药监局能够比较及时地公布信息、急令收回问题药品,而不是出了问题第一反应为“瞒骗”,这确实是很大“进步”;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管执法的治本问题,既要防止“杀鸡取卵”,又要避免“杀公鸡取卵”,更要杜绝以“杀公鸡取卵”来管理“杀鸡取卵”,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东方早报 文 徐迅雷 任大刚 刘景 单雪菱相关专题:卫生部通知停用药品欣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