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忠:跪请病假只是“个人过激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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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06 红网 | |||||||||
日前,深圳罗湖区某环卫公司工人罗某突感身体不适,支撑不住,向当班的管理员余某申请病假。罗某称,余某不准,于是他忍辱下跪,不料余某竟提起他衣领,双方发生冲突,余某手指骨折。工人称是余某自己不小心被自行车刹车夹伤。而余某否认,称是被罗某打伤。目前公司判定医药费由罗某承担,罗某不服。(2006年9月9日《南方都市报》) 余某的指伤是如何造成的,或许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了。令人费解的是环卫公司不
有这么简单吗? 具体而言,公司对下跪的定性有两点,一是“个人”,二是“过激”。我们不妨据此分析一下。所谓“个人”,就是说该行为完全是罗某自主性的举动,与他人无关。的确,下跪是罗某的自主行为。却并不表示与余某无关。5点就要下班,如果不是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罗某会在4点50分请假吗?但在余某那里,考虑的只是还有10分钟,却没考虑罗某能不能坚持住(事实上,有一些过劳死的职工,可能就是因为坚持那几分钟而使生命枯竭)。这就迫使罗某考虑,用什么办法才能请下假来。硬走已经失败,语言也不可能打动余某,在他可选择的范围内,恐怕只有下跪了。男儿膝下有黄金,恐怕再冷血的人对此也不会无动于衷。再说“过激”。对过激一词,词典的解释是“过于激烈”。罗某的下跪过于激烈吗?在公司看来是,因为“公司一直反对这种做法”。在余某看来可能也是,因为下跪在他那里是无效的,甚至适得其反。但在罗某那里,这只是他谋求请假的最后一线希望,是一种理性的算计,却不存在对别人任何的攻击性,又怎能称得上过激? 如果不是有特定的诱因,没有一个人会因为“个人”之“过激”而给别人下跪。环卫工罗某如果不遭遇管理者的不通人情,不会出此下策。重庆渝中区聋哑女大学生熊小芸,如果不是求职不断碰壁,也不会向招聘人员下跪。类似事例还有交警为疏导交通给行人下跪等等。不同事例具体的情境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上必定相通,那就是被跪者和下跪人权利的不平等。跪请病假,是因为管理者掌握着批假权,而请假者遭遇不公却很难通过其他渠道维护权利;跪求工作,是因为职场上用人单位是强势一方,而对于无处不在的歧视,我们却办法不多;跪求行人,是因为法难责众,作为执法者,特定情境下也会成为弱势一方。 所以,面对下跪,我们不要轻易定性为“个人过激行为”。事件相对两方可能存在权力大小,但是,在权利上必须是平等的。否则,这类事例就难以杜绝。 作者:王希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