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才:租房连坐思维折射出懒政思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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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08:56 新华网 | |||||||||
据9月19日《新京报》报道,从即日起,出租房主如未按规定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受到当场法制教育,并被处以治安处罚;房客如无《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双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主发现房客有违法行为没制止、报警,予以警告,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为“确保国庆安全”,北京市警方正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以上措施是本次“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本以为这一做法是北京市的首创,但查阅互联网后笔者发现,房主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承担治安责任这一做法,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很通行。尽管如此,笔者依然觉得这一做法监管部门有转嫁责任之嫌。 “治安责任保证书”这一说法,始出于1995年3月6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六条显示:公民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今年7月,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重申“出租房屋要签治安责任保证书”,否则将予以处罚。 在中国历史上,“连坐制度”大概是最为残酷、最为血腥的刑罚制度。“治安责任保证书”固然可看成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但其“连坐思维”还是很明显的。从本意上来说,“治安责任保证书”制度的出台,可强化出租人的责任意识,对规范出租房屋安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让出租人对租房者的行为负责,并承担治安责任,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似乎都说不过去。 首先,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出租房屋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法规无权要求备案。其次,维护社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转嫁给本应受保护的普通百姓。再次,房客与房主租赁关系的解除,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并以合同为准,而不该受制于《暂住证》之有无等规定。第四,房主出租房屋所得是合法收益,不能被权力机关随意没收。 再从实际操作上分析,即使房主与房客签订“责任书”并备案,但房屋在交付房客使用后,房主就不可能随时监控房客的行动,要房主承担在这之后发生的治安责任,走到哪里都说不过去。况且违法犯罪分子脸上又没有写字,有时候公安人员也无法识别,房主又哪有能力鉴别和防范,又如何去承担这种鉴别和防范的义务呢? 事实上,北京市政府在2004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对以上条款市民反对态度强烈,该规章就被搁浅而推迟出台。从目前一些落实了“责任书”制度的地方来看,执行效果也不理想。有人说“治安责任保证书”折射出一种“懒政”思维,不符合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原则精神。对此,有关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对待来自群众的意见,切实把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原则贯彻落实到自己的管理行为中去。陈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