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公明:如何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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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41 南方报业网 | |||||||||
李公明 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使其无法获取非法利益、导致社会和谐被破坏,这无疑是正确的思路,而且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选择。问题是,这种法治约束如何能实现呢? 第一,对于“特殊利益集团”我们现在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法治条文?其合理性由谁
第二,谁都知道,中国目前的种种问题并不是没有法律的问题,所谓要“依法追究”那些“有法不依”者的责任,在现实中常常只是一幕幕黑色幽默的悲喜剧。那么,如上所说的那件法治衣裳即便经过重新审订、缝补得十分完美,谁又能保证它能对“特殊利益集团”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呢?这个问题看起来很难,它所触动的不仅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而且触动了与这些集团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的种种势力,甚至包括了人们在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侵权行为时寄予了公正监督期望的公共传媒。这样一来,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真假法治的第二块试金石就是社会公民是否有权利、政府是否应该提供必要的保障去建立独立、公正、公开的民间监督组织,专门从事揭发、披露、控诉的工作?说到底,这也就是如何在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大问题了,又岂独针对个别“特殊利益集团”而言哉? 第三,从根本上实现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法治约束离不开建立在真正公平的市场经济土壤上的自由竞争,打破权力垄断的目的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局面。法治约束只能使侵权行为得到遏制,只有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才能铲除“特殊利益集团”得以产生的土壤。比如现在的大学,在国人眼中也是“特殊利益集团”中的一员,其腐败与侵权的现象也很突出。比较中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与西方很多国家的教育发展,中国公立学校的资源垄断是最为突出和基本的问题。中国目前不是没有私立学校,也不是没有愿意办教育的投资者和教育家,而是一种极其悬殊的资源分配待遇使私立学校难以生存、更遑论发展。大学教授一方面痛恨体制中的种种弊病,另一方面又难以摆脱对体制的依附关系,体制化的垄断必然带来体制内部的依附关系。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办学竞争机制,才能使教师们获得自由选择的权利,最终是使求学者获得真正自由的选择权利,“特殊利益集团”的坚冰才会被冲破。有时候,当学校体制与学生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学校会对学生说,进校读书是你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对学校体制的认同也是自愿的。但事实上,在强大的资源垄断面前,考生几乎没有任何体制外选择的可能性,他又如何能从心底里自愿认同对他们的约束和宰制呢?与此相同,其他各行各业的“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得以存在,缺乏公平竞争都是共同的原因。 以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垄断,以法治精神和逐步推进的法治实践约束行为,“特殊利益集团”才会成为正常存在的利益集团,社会和谐云云才有保障。 (作者系广州美术学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