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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如何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41 南方报业网

  李公明

  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使其无法获取非法利益、导致社会和谐被破坏,这无疑是正确的思路,而且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选择。问题是,这种法治约束如何能实现呢?

  第一,对于“特殊利益集团”我们现在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法治条文?其合理性由谁
来判定?目前人们所侧目的主要存在于金融、能源、电信、房地产、教育等领域中的“特殊利益集团”难道不都已经拥有了合法的外衣吗?许多以行业甚至某些政府部门面目出现的“特殊利益集团”难道不是依赖其合法性才能获得他们的垄断地位和利益吗?因此,要实现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法治制约首先需要的是对相关法治条文的重新审视。问题接着就是,由谁来重新审视?由那些原来的制定者吗?而且,是在黑箱里的审视还是在阳光下的审视?如何帮助和确保公众社会对于那些他们缺乏专业知识的经济领域具有必要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很显然,针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法治建设既是当务之急,而且更重要的是建立公正、公开、民主的条文审视、修订、辩论和审议决策的法治建设机制。现在人们说“特殊利益集团”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获取不合理的巨大利益,那么我们就首先把这件外衣拿到阳光下抖一抖,看看是否真的是不合理的坏法。相信这一要求不是很过分、很偏激吧,这实际上是对真假法治的第一块试金石。

  第二,谁都知道,中国目前的种种问题并不是没有法律的问题,所谓要“依法追究”那些“有法不依”者的责任,在现实中常常只是一幕幕黑色

幽默的悲喜剧。那么,如上所说的那件法治衣裳即便经过重新审订、缝补得十分完美,谁又能保证它能对“特殊利益集团”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呢?这个问题看起来很难,它所触动的不仅是“特殊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而且触动了与这些集团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的种种势力,甚至包括了人们在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侵权行为时寄予了公正监督期望的公共传媒。这样一来,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真假法治的第二块试金石就是社会公民是否有权利、政府是否应该提供必要的保障去建立独立、公正、公开的民间监督组织,专门从事揭发、披露、控诉的工作?说到底,这也就是如何在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大问题了,又岂独针对个别“特殊利益集团”而言哉?

  第三,从根本上实现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法治约束离不开建立在真正公平的市场经济土壤上的自由竞争,打破权力垄断的目的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局面。法治约束只能使侵权行为得到遏制,只有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才能铲除“特殊利益集团”得以产生的土壤。比如现在的大学,在国人眼中也是“特殊利益集团”中的一员,其腐败与侵权的现象也很突出。比较中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与西方很多国家的教育发展,中国公立学校的资源垄断是最为突出和基本的问题。中国目前不是没有私立学校,也不是没有愿意办教育的投资者和教育家,而是一种极其悬殊的资源分配待遇使私立学校难以生存、更遑论发展。大学教授一方面痛恨体制中的种种弊病,另一方面又难以摆脱对体制的依附关系,体制化的垄断必然带来体制内部的依附关系。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办学竞争机制,才能使教师们获得自由选择的权利,最终是使求学者获得真正自由的选择权利,“特殊利益集团”的坚冰才会被冲破。有时候,当学校体制与学生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学校会对学生说,进校读书是你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对学校体制的认同也是自愿的。但事实上,在强大的资源垄断面前,考生几乎没有任何体制外选择的可能性,他又如何能从心底里自愿认同对他们的约束和宰制呢?与此相同,其他各行各业的“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得以存在,缺乏公平竞争都是共同的原因。

  以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垄断,以法治精神和逐步推进的法治实践约束行为,“特殊利益集团”才会成为正常存在的利益集团,社会和谐云云才有保障。

  (作者系广州美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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