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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决定地名的是企业还是百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4:08 新华网

  王毅

  新建的道路起什么名,今后可能会由企业说了算,通过竞拍取得。记者昨日从武汉市民政局地名办获悉,为经营好地名这个无形资产,该市将开展地名有偿命名工作。以企业名命名道路,在武汉市并不算新鲜事,“东风大道”、“神龙大道”等,都是以企业名称命名的。但新办法实施后,以企业命名道路将不再免费。(《武汉晨报》10月19日报道)

  将地名出售给企业,这样的事例并非武汉独创,早在几年前,青岛市便将其主力企业海尔公司门前的一条路命名为海尔路,据当地人介绍,整条路的设计与修建,都由海尔方面出资,由此看来,海尔路的命名,也不是政府的恩赐,根本在于企业出了资。

  但有了企业出资命名地名的先例,并不能证明“有偿地名”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因为归根结底,地名完全是公共资源,其所具有的公共性质,自然不能允许政府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任何借公共资源牟利的行为,都是将公共资源变相私有化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公众不能容忍的。这是基于情理的一面。

  从法理上看,依据1986年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一)款的规定,地名的命名应“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以及第五条(四)款的规定,“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显然,地名的更改不仅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单方行为,还必须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经过当地群众的同意,这应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显然,在武汉实施的“有偿地名”工作并没有顾及当地群众的意愿,这是非常不妥的。

  既然法律程序上存在着诸多不宜,为何“有偿地名”依然有市场?我以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现有的《地名管理条例》已是20年前的产物,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时下地名管理的需要;二是至少在《地名管理条例》中,没有对“有偿地名”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这自然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

  显而易见,要从根本上制止地方政府拿“地名”这一公共资源牟利的冲动,首先应该重新修订出台新的《地名管理条例》或是《地名法》一类的法律文本,对地名的管理予以细化与规范化;其次,地方政府应该明确一点,类似于地名这样的公共资源不是政府的私有物品,因此不能借“有偿”之名增加部门收入;再次,地名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稳定性,这也是方便群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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