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任志强凭什么说房产定价无需公众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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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0:00 新华网 | |||||||||
何勇海 上周五晚,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又发表了最新“博文”,表示“房产定价无需公众监督”,开发企业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没有必要、也不应公布自己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开真是一个不应被政府参与和管制、不应被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据10月23日《上海证券报》)
不错,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产品。但土地呢,土地是不是公共的?既然土地是公共的,那么,公众为何不能监督建立在它上面的房地产呢?房地产开发商最重要的经营要素就是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从来就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国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因此,房地产开发从本质上看就是在大量使用社会公共资源,既然如此其定价当然需要公众的监督。使用老百姓的土地,难道老百姓连知情权都不应该有? 从银行方面来看,在当前住房预售制度下,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大量来源于银行贷款,而另一方面畸高的房价又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房地产行业套取全民在银行体系内的大量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社会经济在其它方面的发展。作为如此重要的一个行业,公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从房地产市场来看,土地是由政府计划批租的,供给量主要是由市场之外的因素来决定,市场无法调节,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房地产市场不可能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由于进入房地产开发门槛——向政府拿地、向银行弄钱的能力并非谁都具备,这就使得少数房地产“大鳄”们能够自由结盟,并根据自己的获利预期实行“价格合谋”,抬高房价。房地产开发商以非市场方式取得经营要素,但却以“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产品”、“开发企业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为挡箭牌,大肆宣扬房价“无需公众监督”,实在荒唐! 说穿了,开发商之所以会拿法律说事,说什么“社会舆论要求公布成本与现行法律是冲突的”,这只能说明,我国现行法律还缺乏对房地产价格确定和成本公布的规定和约束。因此我们的立法机构需制定并通过相关法律,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商相关的商业保密权利。法律是保护大众利益的,任何人任何事都须在法律容许的范围接受公众监督,房地产定价又怎能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