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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性骚扰背后的私权保护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10月26日《新京报》)

  界定的5种性骚扰行为分别是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电子信息骚扰、肢体行为骚扰。立法专家指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但也有专家认为,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也无法提
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这显示了法律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力不从心。专家相反的见解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相反的专家意见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指向:私人的权利保护。而这正使防范性骚扰的核心问题。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不难看出上海市界定5种

性骚扰行为的积极意义。但这是一种对性骚扰的窄化理解。由于性骚扰成为深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公众的性权利意识被现代文明所唤醒的结果,而窄化的结果很可能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对私权利的漠视,使得性骚扰问题脱离实质,而成为一个现实中敏感的男女问题。

  与窄化相对立的方面就是泛化的理解。不过泛化容易导致这样的后果:不要和任何人谈论、涉及与性有关的任何话题。笔者以为,性骚扰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必须有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的干预,必须放在权力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中来看待,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法律规制性骚扰,是人的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所带来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揭示了法律维护人的私权利的平等、尊严和不可侵性的本质。但是应明确法律规制性骚扰行为的中心在于人,在于对人的私权利的保护。但规制应当有所限度,这一限度就是权利保护和社会其他效用的共同必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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