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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兴庭:限制医疗广告切忌因噎废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0:11 新华网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发布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通知要求报刊应坚决禁止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

  去年“两会”上,曾有80多件提案直击医疗卫生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国家工商总局一项调查显示,医疗广告违法率达78.33%。现在,这个《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
知》,算是一个回应了。然而,此通知作为一个政策性文件,合理性有待商榷。

  根据《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不论是什么医疗广告,只要不违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就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现在,尽管这12类医疗广告涉嫌违规、违法的案例较多,但是,这能成为“一棍子打死”的理由吗?此外,鉴于我国医疗信息传输渠道较为闭塞,医疗广告是民众了解医院尤其是民营医院的主要渠道,所以,如此仓促地实行禁止,是不是同时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呢?

  管理广告市场的专门法规是《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但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广告管理条例》,都没有禁止发布医疗广告的条文。因此,“禁止12类医疗广告上报刊”这个通知于法无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曾出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审批、准入等作过一些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但也没有任何针对这12类医疗广告的禁止性规定。政府管制也要有法可依,否则,还有公信力可言吗?

  不法医疗广告泛滥成灾,这与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及行业体制是分不开的,可是,有关部门因噎废食,不免有“怠政”嫌疑。而且,这个通知会不会成为一个过剩的制度,也有前车之鉴。前段时间,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出整顿决定,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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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结果又怎么样呢?许多地方电视台依然顶风播出。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叫停“黄金搭档”12条广告,可是,起到应有的效果了吗?

  对相关医疗广告的管制和禁止,卫生部、工商局、药监局等部门出台的措施不可谓不多,隔三差五就有一个通知、禁令。不客气地说,这些部门决策不但背离法律法规甚至宪法精神,而且朝令夕改“一天一个样、三天大变样”,这不免有损政府形象。(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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