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地名命名属公权,有偿拍卖当思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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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8:16 新京报 | |||||||||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 其实,地名命名权拍卖由来已久,甚至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把地名命名权卖给企业成为显示当地良好投资环境的一个方面。
然而理性思考就可发现,越来越普遍的地名命名权拍卖其实非常不妥。地名是一个地理坐标,一个传承人类活动、文明和自然变迁信息的符号。所以,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一种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其命名、修改首先要着眼的是公共需要和社会利益,而非商业利益。 地名命名权不应该是谁出高价就可以卖给谁的,政府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最大化而不择手段。 地名的管理属于公权的范畴,地理区域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地名的使用、变更、废止和保护,是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纵向法律关系。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对地名实行管理和监督,任何人在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均可以依法无偿地使用地名,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将其变成私产据为己有。企业的命名行为其实是一种私权体现,地名的企业化就是公权的私权化。 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以企业或商标命名地名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例如,当一条道路以某企业命名,但是,若此后该企业一旦违法和损害公众利益,如逃税、污染环境等,那显然会造成一种尴尬境地;如果甲乙两家是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且厂址在一条道路上(这是一些开发区常见的现象),而政府因为甲企业出钱多就把地名卖给甲,那么对乙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意味着乙企业在其所有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上的地址信息,都会印上竞争对手的名字,这势必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现在地名的冠名权拍卖会有使用年限,如10年或15年,那就意味着一个卖给企业的地名,到期后企业有可能放弃冠名权的竞争,长此以往,地名就要不断地改来改去,造成城市管理的混乱和公众生活的无所适从,并会增加额外的社会成本。比如,地名改了,一个企业或单位的信封、门牌、资料等,全都要推倒重来。 地名,是最能体现一个城市人文底蕴和气质的地理信息,特别是一些老地名,有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有事过境迁的烟雨沧桑,是城市变迁的刻痕印记,理当慎改,即使因为客观原因不得不改,也应尊重市民、尊重习惯、尊重记忆、尊重民俗。对于城市扩张过程中产生的新地名,也不应该草率对待,而是应该把地名的增加,当成拓展城市人文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的机遇,而非赚钱的机会。 可以看到,地名经济的“崛起”是多年来流行的“经营城市”理念产生的怪胎,它实际是把城市中的各种公共物品、资源当成普通商品,任意标价出售,漠视公众的声音和需要,侵害公共利益。 这也暴露出地名管理法律的不足。目前适用的《地名管理条例》于1986年颁布,由于当时市场经济刚起步,所以条例没有对地名命名权拍卖作出禁止性规定。去年,有民政部官员透露,民政部正在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期待能对地名命名拍卖行为进行约束,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出售地名命名权取利的冲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