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且慢为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欢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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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9:16 金羊网-新快报 | |||||||||
羽戈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宣称将统一收归死刑核准权;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终于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饱受争议的第十三条法令:“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说这是23年来中国刑法史的一次最
从1979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制定伊始,即明文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此后屡次修订,这一原则不断得以强化。 而在另一面,我们看到,现实中的死刑核准权,却掌握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手上,这亦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当两种法令出现冲突、狭路相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什么敌不过《人民法院组织法》?按理说,前者更根本,更强大,且属于新法(依中国的立法原则,假如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旧法内容不一致,新法则优于旧法),完全没有卡壳失效的道理。 这其中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法院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关系,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一套垂直的权力系统,这种权力的分割,只是“分职”,却非“分权”。如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所积淀的心理依赖症,难免会存在“愿不愿收归”与“能不能收归”的难题。这即可解释为什么拥有至上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屡屡说收回,却一直收不上来的司法悖论。 其二,与第一点原因息息相关,则是中国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个健康的法治国家,对司法权而言,“中央的归中央,地方的归地方”是必须明晰的基本理念。可惜,今日中国的司法权,多半表现为一种融合结构,而不是制衡结构。 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分界线,但其背后,却是由上而下的管制关系(这也正是我判定我们的司法现状是“分职”而非“分权”的原由)。最高人民法院雷厉风行地要收回死刑核准权,地方法院沉积已久的权力铁饭碗势必被打破,这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能顺利冲破地方的权力保护膜让人期待。 此外,还涉及司法成本的计算。据专家指出,过去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待核准案件的近90%,如果一股脑扔给最高人民法院,所带来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办案成本等多方面的现实压力,很可能令他们望而却步。 所以,我认为,如果仅仅停留于形式之争,而不做实质上的改革,那么距离中国司法的辉煌,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