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死刑复核,理性之旅的新起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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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07:57 长江商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本报今日报道)。 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昭示着一种理性的回归:从形式上讲,我们回归到由人权公约以及宪法、刑事诉讼法所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死刑复核权的上收,仅仅是刑事诉讼理性之旅的一个新起点,而绝对不是终结。明天,我们必须在理性的路上继续求索。我们在欣喜之余,还必须认识到,复核程序依然有着相当多的不足:如复核程序究竟是一个审判程序,具备审判的基本要素,还是一个简单的司法行政程序,仅仅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续?又如,复核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如何得到充分的保障?再比如,我们如何实现对复核者的监督,防止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这样的问题不仅困扰着我们,其实也曾困扰着我们的先人:我国古代设计了很多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如三复奏、五复奏等等,但是我们发现当时绝对的权力下,设计再精巧的制度,都避免不了被架空、被规避,甚至被放在一旁置之不理的命运。 此时,我们若反求诸已,可以发现,诚如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与整个文化联系在一起。”没有整个社会的理性,没有权力制约体系的理性,没有整个法律文化与社会文化的理性,在刑事诉讼中复核程序中的理性终究是一种空中楼阁。 所以,我们既寄望于那些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人,希望他们能够慎重地对待手中的权力,能够理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也期望于每一个公民,认识到“对个人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是制定一个给予犯罪人充分辩护权的制度”,正确看待犯罪人的辩护,视保护犯罪人的辩护权为保护我们社会本身,不要允许任何明里暗里剥夺犯罪人的辩护权的现象再次发生。 总之,在死刑复核由谁进行的问题解决之际,我们更关心的是有关部门如何更好地运用这项权力,让其实实在在地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增加社会的文明与理性。实现公正与公开的裁判,权力得到严密地监督,使复核能在法律之下远离私心而作出,而这一切都需要我们每个人的不懈努力。 邹云翔(作者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