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觅剑:养路费势必要被燃油税取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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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1:1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评论员 欧阳觅剑 交通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意味着2007年会继续征收养路费,不少评论表示了反对的意见,因为他们相信,征收养路费是违法行为。
这种意见开始于今年8月发表在《检察日报》的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该文指出,1999年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因此,从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部门征收养路费就失去了合法性根据。最近对养路费表示质疑的评论,都是以这个“第三十六条”作为依据。 从经济的角度看,养路费的存在还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如果现在就取消它,公路建设的资金就会短缺。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台并成熟之前,养路费应该继续存在。《公路法》也不例外,1999年修正时就考虑到当时及以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情况。立法者希望,今后公路方面的资金筹集应以税收和财政拨款为主,因此取消了关于养路费的条款;但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且依然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养路费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当然还需给养路费存续的空间,否则法律与现实就会严重冲突。 因此,养路费是能在《公路法》里找到相关依据的。征收养路费是为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资金,这在1987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公路法》规定,公路“养护”资金采用征收的办法筹集,根据反对者的说法,这是禁止以养路费方式征收公路“养护”资金。但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公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财政拨款外,还可以通过贷款和出让路权等方式,并且特别规定,“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显然,养路费就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也就是说,养路费可以作为公路“建设”资金继续征收。因为养路费不再用于公路养护,或许其征收标准应该降低,但养路费本身,既具有经济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的依据。 不顾实际情况主张立即取消养路费,不是建设性的态度。养路费问题的解决,务实的态度是寻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很多人主张进行“费改税”,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不过,费和税其实各有优势,税的优势在于稳定性高,征收方法简单,成本较低;而费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强,而且向特定人群收取,避免将成本向公众分摊。但优势之中就包含着劣势:税缺乏灵活性,可能导致入不敷出;而费缺乏稳定性,容易出现乱收费现象。费的征收需要针对个体,成本较高;税的征收成本较低,但在征管手段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出现偷漏税的情况。因此,税并不是必然优于费,它们适应不同的经济形势。 海南省从1994年起,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运输管理费改成燃油附加费,这可以说是养路费改燃油税的实验。从海南的经验来看,燃油附加费与养路费等方式比较,优势越来越明显,燃油附加费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车辆对道路的使用情况,征收成本也大大降低。但也暴露出一些缺点,因为海南省长期没有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导致收入大大低于公路方面的投入,造成财政负担加重。 由此看来,养路费改燃油税还不会立即普遍实行,养路费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费改税的趋势也越来越清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