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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国有资产的篱笆不能扎得太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2:07 长城在线

  于10月底出台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一部“意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件。《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处理办法,其中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至25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并通报批评。而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南方日报》11月2日)

  老实说,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红头文件没少见过,但大多是政治宣示和道德说教意味太浓,在“严禁”、“严格”、“不得”、“不准”等语的背后,责任承担明显缺失。所以,再多的三令五申,对于一些瞄上了“国企”这道“最后晚餐”的企业管理者来说,也不过是稻田里多插上的几个“稻草人”而已。与此相对照,《办法》能够针对企业资产损失而对企业负责人说明“处理办法”,倒还能称之为一大进步。然而,《办法》规定得虽然“详细”,却也失之于柔,失之于宽,失之于太过含糊。

  说它“柔”,“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这个损失的门槛已经不低,而其处理的结果,也不过是“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也就是说,造成这么上千万的损失,连“免除职务”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为还有“或建议免除”的字眼———既然是“建议”,也就缺乏刚性的约束,人家想听才听,想免才免,要不想采纳你的建议,也并不违背你这《办法》,能奈之何?

  说它“宽”,把损失的红线划到千万元,已经够宽。尽管广东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属于先富起来的地区,但千万元总还算得上一个大数目。《办法》的出台不知有无对这一数字进行科学的考量,难道损失在999万元的,该企业负责人虽然严重失职,而仅仅因为未过千万元这条红线就可以安枕无忧?或者只给个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了事?这岂非等于在提醒那些“吃国资一族”,只要谨记不要逾越千万这道红线,就可以以经营为外衣,将“国有资产”巧妙地一一转化为“我有资产”,而企业负责人还能因“数额不足”一直呆在这个重要的岗位上吃下去。

  说它“太过含糊”,是因为在这一条文中,“免除或建议免除”、“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10年至终身”等语确实模糊不清。至于“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企业负责人的失职与损失之间是否应具备因果联系等等,显然都未在《办法》中明确。

  另一个常识是,“损失”显然并不等于“亏损”,在赢利的国企中也不乏腐败,不乏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国企,本来可以赢利六千万的,因为企业负责人的失职、渎职或是腐败,而只赢利了五千万,这也是损失。我们是否已经有了能够在赢利的表面看到“损失”实质的方式或方法?而在亏损的国企中,亦不乏勤政的负责人,今年亏损一千万,比之去年亏损五千万,如果负责人已尽心力,也就谈不上应该“处理”。能够意识到以制度来约束国企负责人,以制度来防范国资流失,无疑是观念上的进步,但这种进步,需要的是刚性、严格和具体明确的制度设计。初衷良好的《办法》欲实现其本旨,显然还有太多应予调整的空间。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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