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伟:沃尔玛组建工会是中国法律的胜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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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5:18 南方报业网 | |||||||||
沃尔玛“工会门”事件深圳落幕 总部工会昨日在深圳高调成立 至此完成旗下全部营运机构的工会组建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称其为“中国工会破解的世界性难题” 。(11月9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理解,这位副主席的言论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中国改变了沃尔玛的惯例和传统。因为沃尔玛从1976年创立至今,一直保持着在美国国
内绝不雇用工会成员的纪录;二是中国法律而非行政强制措施迫使沃尔玛“改邪归正”。归根结底,作为世界500强的沃尔玛在中国组建工会象 征意义非凡。法治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原则在沃尔玛组建工会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 客观而言,沃尔玛不建工会的确是其全球惯例。其从韩国和德国退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因为当地的工会势力太大。沃尔玛深耕中国,是 因为中国市场的诱惑力,当然也有中国政府和雇员长期漠视工会因素的原因。2004年,沃尔玛在珠三角的供货商剥夺中国雇员权益所引发的劳资纠纷进入了国人视野。中华全国总工会(简称全总)因而对沃尔玛、三星、柯达、戴尔等外资企业没有组建工会的行为予以批评并开始上门游说要求其建立工会。态度强硬的沃尔玛以惯例和职工没有提出申请予以抵制。 不过,2006年7月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店肉类部25名职工向泉州市总工会提交的联名申请信使沃尔玛没有了托词。由于这些沃尔玛的员工是“依法”和“自愿”,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条文。更为重要的是,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沃尔玛作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当然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沃尔玛职工的依法维权超越工会组织带有行政色彩的“公关”,不仅改变了沃尔玛偏执的惯例,更让国人明白了法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巨大作用。 不过,沃尔玛“臣服”于中国法律允建工会还只是法律的浅层胜利。如果沃尔玛工会仅仅是形式,或者成为附着于沃尔玛的行政机构,不能切实维护劳工权益,所谓法律的胜利就成了一场幻境。工会的职能不仅仅团结、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和谐,维护劳工权益应该是重中之重。尤为进者,在用法律手段促使在华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时候,应当彻底改变国内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毫无作为的局面。那种工会沉默而要靠共和国总理为民工讨要工钱的尴尬再也不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了。因而,工会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该覆盖到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不论是沃尔玛还是民营企业。这是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平的基本要求。 笔者庆幸沃尔玛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也赞赏沃尔玛遵守中国法律和尊重职工权益的明智做法。双方的妥协实质上达到了法律调整下的共赢。对沃尔玛而言,只有恪守中国法律,才能在中国近万亿美元的零售业大市场中一展身手。当然也给其他拒不组建工会组织的外资企业也提供了一个范本。对中国外资企业的员工言,依法组建工会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不着乞求资方的施舍或允诺。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方为正理。对全总而言,其实用不着行政性的“公关”,引导劳工用法律维权即可。 《国际歌》说得好,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沃尔玛的例子证明,在法律面前,任何的惯例都没有了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