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代言K厅,谁来代言著作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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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9:13 南方新闻网 | |||||||||
社论 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收费标准之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立刻表示了质疑,并且认为这种收费方法可能导致谋取私利。前天,该协会公开发表声明: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法律法规问题妥善解决之前,如遭遇强行收费,协会可能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态度强硬,因为他们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在国家版权局征求意见的公示期内,该协会已经对收费标准提出了疑问,其中包括:收费方主体资格问题;制定收费标准的程序问题;收费形式、收费后续工作和收费依据的问题。这篇意见稿处处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论证扎实有理有据。不过它显然没有被国家版权局听取采纳,公布出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仍然漏洞百出。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广州市文化局。但是,该协会的负责人表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标准,并不需要任何后台支持。言下之意,此举与之前文化部和版权局的收费之争无关。其实,无论与文化局是否有关,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表现都是恰当的:依法维护本行业成员的权益,这本来就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 在2004-2005年的MTV版权风暴中,行业维权需要面对的是各大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在今年的收费标准风波中,行业维权需要面对的是国家版权局。不论是面对其他行业的业主,还是面对国家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宗旨都是维护本行业的权益,方式都是寻求法律依据。这样的宗旨和这样的维权方式,本来应该是所有行业协会共有的特征。广州文化娱乐协会“叫板”国家版权局,不应该是什么特立独行的英雄壮举。 卡拉OK收取版权费的问题,并不只涉及到卡拉OK业主单方面的利益。这个问题必须靠社会博弈来解决,而社会博弈如果想要有效地进行,就必须有明确的各方利益代表。就是说,在KTV收费标准问题上,文化娱乐业协会只要明确地维护卡拉OK业主单方面的利益就够了,他们不必要强调自己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至于著作人的权益,应该由著作人的联合体来维护。而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作为指导监管部门,不应该是利益相关人,因此也不具备参与利益博弈的身份。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收费主体地位遭到质疑,正是因为它目前尚未与著作权利人订立合同,获得授权。在这里最初的问题又回来了,实际上能够真正地充分地为著作人代言的协会依然空缺。如果有这样独立有效的著作权代理组织,那么这一整桩收费风波,也就和国家版权局没有太多干系了。 必须承认,此次收费涉及到卡拉OK业主的巨大利益,因此他们有动机敦促协会维权。比较起来,著作权利人一方,组成更为复杂,人员更为分散难以集中,要自发形成有力的利益代言人,相对更困难。从中国目前的协会审批制度来看,已经在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应该被看作一个很好的机会。如果它能够摆脱与国家版权局的暧昧关系,充分地获得授权,并且独立自主地维护授权人的权益,那么,KTV收费风波就可以回到私权之间相互协商的合理轨道上来。 欢迎回应(电邮:shelun@188.com博客:blog.oeeee.com/shelun) (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