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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涵:卡拉OK版权使用费博弈中的法治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1:10 新华网

  11月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每天每包房12元的标准,如果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此后,上海、长沙等城市的十几个KTV行业协会相继宣布抵制该收费活动。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的3点质疑是:一、“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处于筹备
阶段,一个还没登记的社团,怎么有权来制订《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而国家版权局又怎么可以予以审核通过呢?”二、收费标准究竟如何制订?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三、“打包”收费是否公平合理?

  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表示,他们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有监督的权利”。

  毫无疑问,现在很多城市的卡拉OK企业都存在版权费支付不到位,甚至不支付的情况,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国家版权局公布《标准》,其初衷应该是良好的。

  而各地行业协会对收费标准的质疑,也是从自身经营情况出发,考量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法途径提出的。所以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负责人也表示: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抵制收费是自由的。

  可以预见,双方关于收费标准的博弈还将进行下去,不过这一次,只要双方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表达声音,无论其结果如何,这个博弈的过程都会见证着中国法制的进步。

  事实上,我们在很多税费制度的制定上,遵循的往往都是一种“威权”思路,延续的都还是权力上收、责任和义务下压型的管理体制和法制思路,人们不得不接受各种来自权力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摊派,并且不断地通过责任和义务下压向更弱势人群转嫁,形成“强者(尤其是权力)制定规则,弱者服从规则”的治理结构。这样的治理结构,空有法制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因为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权利主体之间尤其是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平等、公开博弈,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者基本上关起门来自己说了算,部门“私货”往往大于公理。即使在一些领域有公开听证、公开听取意见,但这些意见“集中”以后是否得到过考虑,外人不得而知,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约束立法者如何采纳合理化意见。以至于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推进,立法思路、立法结构和博弈机制仍然沿袭以往的传统,直接导致越来越严重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

  我们不否认《标准》是依据法律制定的。但合法的收费也要有合法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事实上,《标准》的确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是关门立法,由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单方说了算;二是收费主体不合法。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正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民政部的批准,没有正式成立。三是著作权属于私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一直没有说明是否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而各地行业协会的抵制,正是基于对法规不合理之处的质疑。KTV版权费之争,不仅是行业协会为行业利益的一次公开主张,更是在与“公权力”的叫板中,提醒了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有向不合法、不合理的公权力“挑战”的权利。其中所体现的法制进步,不仅值得文化娱乐行业期待,更值得法学界和社会期待。(章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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