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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协会是如何带上权力背景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10:15 南方报业网

  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沸沸扬扬的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纠纷,其实不完全是卡拉OK经营者组成的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大体上是代表音乐版权所有人权益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与代表各地卡拉OK经营者的同业公会之间的冲突。国家版权局也再三声明,将要收取的这笔费用不是行政性收费,而是商业性收费。但是,国家版权局与那两家协会
、尤其是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关系,却让事情复杂起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早就成立,就不去说它了。奇怪的是那个带了个括号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它还没有完成社团登记,就可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了,而国家版权局竟然也批准了这个标准。

  奥秘正在于,这个还处于筹备阶段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正是国家版权局。而另一家并列在国家版权局公告中的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当初也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

  这倒不是国家版权局多事,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团的前提条件是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必须出具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社团成立之后,业务主管部门享有广泛的监督权,《条例》列举了大大小小共五条。

  建立并维持这个业务主管部门制度的宗旨,可能是为了确保社团严格遵守法律、政策,不至于胡作非为。不过,有些时候,看起来严厉的监管,也意味着赋予监管对象以垄断权。比如,政府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监管就很严厉,然而,这种监管对企业却是一种福分。因为,监管对象可以借助这种业务主管制度接近主管部门的权力,甚至要挟这个权力,利用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谋取社团的特殊利益。

  正是这层业务主管关系,让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处于筹备阶段,就具备了向国家版权局上报收费标准的文件。设想一下,假设不是自己主管的版权人协会,国家版权局会不会受理这份报告?可以说,因为业务主管的关系,从一开始,国家版权局就授予了该协会以某种特殊地位。至于该协会将要享有的收取音乐版权使用费的垄断权,自然也会得到国家版权局的保护。

  人们就不免怀疑,业务主管部门究竟是在监管它所主管的社团,还是在被社团利用?很多官办社团就是因为这种业务主管制度而偏离社团的民间性质,行使了部分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大量企业对“协会扰民”无可奈何,原因正在于,那些协会个个都有来头,它们可以借着业务主管部门的招牌,威胁、诱惑企业。而这些业务主管部门也出于种种考虑,乐意为自己主管的社团出面张罗。比如,音乐版权使用费标准本来应当是商业性谈判的结果,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显然就没有准备谈判,在它看来,自己背靠专门管理版权问题的最高行政机构,只要由这个行政机构发个文件,就可以搞定一切。而国家版权局也确实这样做了,它以政府公告的方式、将自己主管的社团的意志单方面强加给交易对方。

  面对这样的强制性交易条款,各地卡拉OK经营者协会的抗衡显得十分悲壮。这有点怪异。本来,社团没有什么上下之分,再大的社团与再小的社团都是平等的,一个行业的全国性社团与另一个行业的地方性社团是平等的。但现在,当各地卡拉OK经营者协会拒绝接受这个收费标准的时候,它们自己觉得、对方觉得、所有的旁观者也都觉得,这是在“以下犯上”。

  导致人们形成这种扭曲认知的,正是社团管理中的这种业务主管制度。由于不同的社团由不同行政级别的政府部门“主管”,于是,本属民间性质的社团就相应具有了行政级别。负责收取音乐版权使用费的全国性社团,在人们的心目中,就天然地高于地方的卡拉OK经营者行会。现在,这些地方性行会呼吁先成立全国性娱乐行业协会,再与那个全国性版权使用费收取社团谈判。这里的潜台词其实是,到了那个时候,将有一个部级行政机构给自己撑腰,好与国家版权局抗衡了。

  社团管理中的业务主管制度让大量社会所需要的社团无法成立,又让有幸获得成立的部分社团带上了权力背景,扭曲了它们的行为。因为可以轻易利用权力,这些社团也就倾向于滥用主管部门的支持,借用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谋取小群体利益,企业和民众则会在痛恨这些社团的同时把主管部门顺便骂上一两句。政府何苦来着?

  (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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