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敬峰:不满意交警工作,人大当投票否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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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27 中国青年报 | |||||||||
田敬峰 在甘肃省金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常委会对该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表决时,因赞成票未过半数,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工作报告,并指出交警部门一些服务窗口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兰州晨报》11月24日)
就这篇报道来说,本来不应该成为新闻,因为它讲的是金昌市人大履行执法监督程序的正常过程,本没什么可宣传的。可现实中,对于某个行业或某个部门(特别是权力部门)的监督,往往是软弱无力的。因为某个行业或部门的整体过错,往往不好追究责任,反而被得过且过了。因此,笔者要为金昌市人大常委会的敢作为叫好! 据笔者了解,今年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该法的执法主体正是各级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对驾驶员、机动车及道路交通有绝对的执法权。也就是说,即便你不违法,也要和他们打交道。考驾照要通过交管部门、新车入户要找交管部门、车辆过户、年审等都得通过交管部门。 交管部门虽然属公安建制,但在业务范围、执法对象、费用管理等诸多方面都有相对独立性,是个既执法又服务的行政管理机关,也是个容易产生权力被滥用的部门。过去媒体报道过的山西交警对过往车辆乱罚款、重庆交警建别墅、兰州交警借私家车入户收取“挂靠费”……都出自交警部门。 虽然在公安系统也出现过其他民警违法的问题,仔细分析往往属于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警察的整体形象。但出现在交警系统的问题,有些却属于整个群体出现的问题,纠正起来也非常困难。 就拿兰州私家车挂靠问题,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早在四年前就被上级主管部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纠正过;早在两年前也被省纪委纠风办纠正过,可为什么一直没有纠正过来?原因就是这些乱收费的主体并不是某个个人,而是整个集体,这种乱作为也往往披着“加强管理”的合法外衣。一年上千万元的非法收入究竟流向哪里了,竟然失去了监督,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据笔者了解,兰州取消私家车挂靠之后,还要求私家车主每个月要参加所谓的“学习”一次。有些私家车主找到了某个有车单位,在该单位参加学习,再到交警大队登记备案时,一些交警大队竟仍然让这些私家车主到其“驾驶员服务中心”挂靠,还要交400元所谓“学习费”。退一步说,兰州市物价局已经撤销了原先审批过的“车辆挂靠费”、“驾驶员挂靠费”,为什么兰州交警还要收? 像兰州交警这样的乱收费现象,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时有存在。我们的各级监督部门,在哪里?能不能像金昌市人大常委会一样,使用“否决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