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蔚:公民可以拍案而起,政府怎能勃然大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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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0:07 浙江在线 | |||||||||
安徽五河县“短信门”事件中的两位教师,因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将五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和赔偿,五河县法院已受理此案。这一喧嚣一时的案件,终于回到法律的正途。 归纳回顾媒体对“五河短信案”的报道,此案与不久前同样轰动的重庆“彭水短信诗案”有着很大不同,在“五河短信案”涉及的数十条短信中,既有对县政府决策过程及结
因此,同样是受到匿名短信的“攻击”,身为公民的五河一中代校长张某可以拍案而起,状告他人诽谤;五河县政府却无权勃然大怒,动用公权为自己的面子和权威撑腰。 现在我们可以确认的是,虽然按照五河县官方说法,五河县警方是在接到张某报警后,才对“短信案”立案侦查,形式上似乎符合“民举官究”的程序要求,但五河县各权力机关全面动员、通力合作,李、董两位教师不但已经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五河县有关方面还表示要对两位教师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这起由民事纠纷和意见表达纠葛在一起的事件,已经因权力意志的介入而模糊了面目。而在五河县电视台的报道中,这一案件更是被定性为“严重的有组织、有计划、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造谣诬蔑、混淆是非、诋毁他人、攻击组织的违法案件”。这样的用语背后,是政府权力受到质疑之后的咬牙切齿和勃然大怒。 虽然政府作为权力机关,并无人格化的喜怒哀乐,但政府毕竟由人组成,在政府行为受到误解或攻击时,政府官员完全有可能甚至有权利在私下里咬牙切齿。但现代社会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却决定了政府无权公开地勃然大怒,更无权动用公权假法律或公共利益之名,对批评者施以无端的惩罚。换言之,即使五河县政府对公民的意见表达没有任何兴趣,也只能将“短信事件”当作一起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意见纷争,却无权假公共利益之名,借助法律手段直接对公民实施惩罚。五河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在回答为何将此案立成刑事案件时表示,在代校长张某报案前,“县上已经短信成灾,很多干部都收到了,影响恶劣。”而根据披露出的短信内容分析,短信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仅限于县政府或其中的某些干部,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五河县政府将短信对县政府和部分官员的影响,等同于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影响,而以法律的名义予以维护,不是出于“政府即天下”的权力幻觉,就是假借法律之手打压公民权利的越权之举。 如本文开篇所言,“五河短信案”中的两位当事教师,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短信中对张某和县政府个别干部的指责,确实会对他们的声誉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事实如何认定,自有法律裁夺,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名誉权,却是宪法赋予他们的公民权利。张某向两位教师所提起的诉讼,如果能够在公平独立的基础上公平审理,对厘清短信等现代传播技术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边界,确实会有所帮助。而五河县政府所采取的“权力总动员”式的打压做法,不但使上述民意诉讼已经失去正常审理的可能,而且又为压制民意、堵塞言路添了一个恶例。(张天蔚) 作者: 张天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