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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场政治”的非理性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9:55  人民论坛杂志

  网络“广场政治”的非理性缺陷

  网络广场的嘶喊,不断地损减社会公信力,不仅不会起到社会集体情绪发泄和引导的良好作用,反而会导致这种情绪的失控冲动

  周志强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网络广场越来越被人们看做是一种对社会发展具有良好作用的场域。人们寄希望于这个场域中的社会舆情反映民意,体现民望,更能够表达民主意志,成为中国社会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很多人对网络广场就有了一种美好想象:网络广场通过舆论压力影响社会权力的执行过程和方式,从而缓解公民与政府的紧张关系,最终避免街头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发生。

  对网络的过度依赖无法缓解集体紧张情绪

  这种对网络的“减压阀”想象,虽然具有合理性的方面,但是,也存在极其天真和迷幻的特点。这主要是不能全面而准确地认识到,网络广场的话语组织形式不仅仅有其合理公正的方面,也宿命地掺杂着混乱情绪的发泄与非理性思想的泛滥。

  事实上,网络谣言满天飞,这本来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了。但是,为什么只要牵涉到社会公正问题的帖子,人们就会宁信其真,不疑其假?宁信其没有被正确处理,不疑其有另一面的不合理性?换句话说,网络广场对现实社会的揭示和质问总是呈现出一种“黑幕倾向”,即恒久地相信任何事件都已经被掩盖了真相,并且,需要网络公民大力关注,同情弱势,打击强势。

  显然,网络广场上面永远响彻这样一种“嘶喊”:看看真相吧!救救他们吧!这种祈使句的网络广场文体,总是呈现出号召、鼓动和揭秘的冲动。简单地说,到目前为止,网络“广场政治”一方面在监督和质问现实政治,另一方面,却用它特有的“嘶喊话语”损害社会公信力。

  在这里,前者让人们相信网络“广场政治”会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正,后者让人们暗中形成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整体沮丧感。前者倾向于认为网络是个好东西,会成为社会民主的重要形式,后者则让人们愈发充满热情地在网络广场上面展示良好社会的愿望,并把对社会管理体制的批判变成浸泡着口水的嬉戏性攻击。

  显然,无论是“网络就是民主”的幻想,还是网络嘶喊所造就的沮丧感与崇高感揉和在一起的社会宣泄性情绪,都在暗中激发人们对网络的过度依赖——仿佛当前中国社会离开了网络,就无法进行社会改革,无法呈现百姓的意志,也无法缓解公民的集体紧张情绪。

  换一个角度说,我们越是依赖网络广场,也就越是会陷入对社会的怀疑和对抗的情绪之中。这是一个非常诡异的命题。一方面,网络广场充分暴露了目前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这种暴露,值得我们认可;另一方面,这种“暴露”乃是通过一种网络广场的嘶喊的形式来实现的,也就必然带着失败感和沮丧感,必然带有鼓动集体愤怒情绪的色彩。

  网络话语的广场性质令人担忧

  事实上,截止到目前为止,网络处于一种无序的广场政治状态。“广场政治”的优点和缺点在网络广场上面都可以感受到。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广场政治”的核心意象就是“民主”,似乎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是一个独立思考的个体;但另一方面,广场政治总是暗含着理性的丧失和个体被淹没的宿命倾向,人们处在人声鼎沸的广场上,会滋生一种无法名状的孤单感。于是,近似于德国哲学者弗洛姆所说的那种“逃避自由”的倾向就会出现:人们会在一种茫然感中产生自己应该做点儿什么的冲动,并且,倾向于跟随最能感染自己的声音来采取行动。这种逃避自由的倾向,往往在群体民主幻觉中造就混乱、盲从和非理性化冲动。

  事实上,一直以来“广场政治”就是一种“生产幻觉”的政治形式。它赋予广场上的人们喊口号的权力,却因此令他们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过程;它赋予个体“主人翁幻觉”,却让他们沦为无法自控的冲动的行动者。在我看来,“广场政治”是一种不能解决问题却可以掩盖问题的方式;是一种可以激发社会情绪而不能缓解社会情绪的方式;是一种无法带来民主体制却可以带来民主幻觉的方式。

  具体而言,网络话语的广场性质,深深植根于“广场政治”“政治姿态大于理性思考”的特性之中。很多学者,如美国学者波斯特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看起来是通过民主集会的方式来实现的,事实上,这种方式反而会造就“政治的广告化”。也就是说,通过宣扬高高的政治姿态,引导公众的盲从情绪,却根本无视基本历史理性和现实景观。在杭州飙车案的整个网络关注过程中,公众充分表达了对受害人的深挚同情,但是,却不能够找到一种真正符合法制理性的解决方式。一方面,网络话语以发现、揭秘、质疑和公论的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从而使案件处理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网络话语依旧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也无法在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为富不仁和杀人抵命,这种传统宗法社会的道德想象和公平诉求,已经在网络话语揭秘之前就暗中成为主导网络广场人们行为的政治情绪了。

  所以,网络广场是一个充满道德感的场所,是一种用道德情绪代替理性管理体制的场所。深挚的同情、深刻的质疑伴随迷茫的道德冲动,始终无法让网络话语摆脱“广场政治”的种种非理性缺陷。

  换一个角度说,网络“广场政治”乃是一种积极生产“民主话语幻觉”的政治,而不是提供现代民主管理机制的政治。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广场的可怕之处就在于,网民聚集的嬉戏狂欢一方面代替了理性思考,另一方面,也干脆让人们对理性的声音天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忙于在虚拟的世界中说话,而常常不关注现实表达体制的建立,这正是网络广场话语令人担忧的地方。

  谋求现实层面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在这里,我们对网络“广场政治”的批评,也会引来很多人这样的批驳: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网络广场乃是最为有效的表达民众意见的平台——也许这个平台只是过渡性的;正是中国社会存在种种不公正现象,才会引发网络广场话语的非理性愤怒。事实上,我认为这种看法既是最普遍的,也是最没有根据的。一方面,网络平台对公众意见的表达乃是一种非理性情绪的激发平台,是一种无法真正看到民众理性思考的平台;另一方面,如果过多依赖网络话语的嘶喊,反而会在生产了一个个“黑幕事件”之后,整体性地丧失对现实社会政治的信赖,也就出现了“用网络政治诉求代替现实政治改革诉求”的倾向。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越来越陷入到网络“广场政治”和社会管理体制相互依赖又相互冲击的境况之中。网络广场的嘶喊,不断地减损社会公信力,不仅不会起到社会集体情绪发泄和引导的良好作用,反而会导致这种情绪的失控冲动。与此同时,对于网络广场话语的依赖,也造就了很多人的幻觉,觉得依靠网络政治可以拯救社会,放弃了通过现代理性思考的方式,在社会现实层面上改革种种社会弊端的行为。我们必须进行两个层面的积极引导和推进的工程:一方面建设良性的网络话语平台,让知识理性、现实理性成为引导网络广场话语的主导力量,改造网络广场话语建立在“宣泄情绪”基础上的“嘶喊语体”;另一方面,破除网络民主、网络民意的幻觉,合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冷静对话,从而谋求现实层面上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

  (作者为南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公民组织的中国困局

  王小章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作为既有别于国家也有别于市场的现代公民社会之核心要素的公民组织(不同的论者从不同的侧重点出发对其有不同的称呼,如“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等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民组织在中国发育不健全

  公民组织作为维护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之“减压阀”的功能,与它在维护捍卫公民之正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密不可分。实际上,社会成员之所以会产生不满、怨愤情绪,通常往往是因为其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强势者的侵害而无力捍卫。作为受侵害者个体,这种情绪很容易转化为各种消极的、反社会的行为。而当这种情绪与其他人同样由于其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类似情绪汇合起来,并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在外界特定条件的刺激下,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这时,一直来逆来顺受的“顺民”就会转化为“暴民”。而公民组织,则可以有效地抵御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权势——无论是政府当局的权力还是市场组织的强势——对于个体的可能侵犯和压迫,既有效又有序地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从而防止和消除由于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不满、怨愤情绪,净化社会心理氛围。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力量实际上非常有限。作为个体,他实际上很难真正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这种权益获得法律的肯定。而结社(公民组织),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软弱无力,从而有效地维护个体的正当合法权利和独立自由。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组织要发挥上述这些积极功能,包括通过有效地维护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而防止和消除各种消极敌对情绪的“减压阀”的功能,一个必需的前提是,如上所述,它自身必须是健康的公民组织。

  健康的公民组织之必需条件

  今日中国社会,作为健康的公民组织之必需前提的这种个体本位性是否已经确立了呢?应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但是,如果说我国社会已在制度上、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在人们的心理意识上真正确立了个体的本位地位,恐怕还远远不能那么说。对此,我们只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略见一斑:在各种媒体和官方语言中,我们最常听到的称呼还是“群众”、“百姓”,而不是更彰显个体地位的“公民”,而只有在联系到义务时,才比较容易看到“公民”这个词汇。有了个体本位的“公民”,才有“公民组织”。而在社会成员的个体本位性尚未完全确立的情况下,所谓结社,所谓“公民组织”,很容易成为被动的组织化形态。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的结果是,要么组织本身成为凌驾于个体成员之上的压制性因素,要么组织沦落为政治权力重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事实上,这两种情况,我们都应该并不陌生。

  健康的公民组织得以形成的另一个必需的条件是民主法治的真正确立和扎根。这里撇开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不谈,单就它们与健康的结社、健康的公民社会的关系而言,法制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而不致成为凌驾于公民个体之上的一种压迫性、剥削性因素的前提,也是规范组织本身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民主则是确保社团得以进入社会公共过程、从而表现出其更积极的公共功能和公共性格,确保公民社会良性运行,进而确保现代社会政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实际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不缺乏民间组织,如行会、帮会等等,但一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民主的缺乏(因而遏制了民间团体进入公共政治过程),二是因为法制的缺乏(民间团体的行为没有国家制度的有效规制),因而通常这些社团自身既缺乏公共性格,更不能培养出其成员的公共意识。相反,它们通常往往表现出极强的“私性”,这种“私性”很容易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的“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组织恐怕再不是什么“减压阀”,而成了“绞肉机”了。这是我们所不能不警惕的。

  (作者为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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