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
2009年9月8日,上海一私家车车主张军开车去单位,路上搭载了一名自称胃痛打不到出租车的男子。途中男子要求停车,抢拔车钥匙,随即冲上一群穿制服的人,将张军推到一辆面包车中,并认定他是黑车车主。随后,上海市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张军缴纳了一万元罚款。
张军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张军好心搭载路人是否为非法营运?“放倒钩”进行“钓鱼式执法”将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钓鱼执法”愈演愈烈?本刊采访了张军的代理人、律师郝劲松。
实习记者 陈小瑾
张军好心搭载路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郝劲松:不属于。经营是指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为。偶发性的民事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单纯的以帮助别人为目的而载其回家,肯定不能理解为“经营活动”,反而是值得肯定的乐于助人的表现。
执法大队对张军作出“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郝劲松:本案中,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恰恰相反,张军主观上没有“经营出租车”、“收取费用”的故意(张军提供了工作单位和较高的收入证明),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经营出租车”的行为。
凭“倒钩”取得的证据,能否认定张军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郝劲松:本案中,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并非法限制张军的人身自由,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因而取得的证据不能认定张军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执法大队在一个电视栏目中称其对张军进行处罚的证据是证人证言。
郝劲松:这位证人是执法大队雇佣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对张军处以罚款后,这位证人会获得一定的提成、奖金。因而,这位证人与执法大队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对执法大队进行处罚有利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如何看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郝劲松:本案中,闵行执法大队采取“倒钩”的方式,显然是故意引诱别人违法以达到罚款的目的。执法大队此时执法的目的和行为已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在主观上有陷害善良人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栽赃他人的行为。
“倒钩”事件对政府公信力有什么影响?
郝劲松:“倒钩”事件中,执法大队一方面标榜自己的良好执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一方面却鄙视并打击张军好心载人的行为,这将严重破坏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因为,任何一位公民都不想本应为自己服务的政府是说一套、做一套的两面派。
从长远来看,对社会道德会产生什么影响?
郝劲松:将导致道德灭绝。由于“倒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因而用这种方式打击“黑车”会导致弊远大于利。
这实质上影响到社会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
郝劲松:“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
早在几年前,“倒钩钓鱼”这种执法模式在上海及其他地方就已出现,为什么这几年愈演愈烈?
郝劲松: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以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为例,两年时间处罚5000辆所谓的“黑车”,罚款5000多万,巨大的罚款金额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执法犯法。
目前有没有专门针对“倒钩”现象的惩处规定?
郝劲松:中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钓鱼执法”的相关惩处规定,“钓鱼执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诬良为娼,与和谐社会相去甚远,也许不久的将来,有关部门可能出台规定禁止“钓鱼式执法”。
事件进展:
10月9日:上海遭钓鱼执法车主起诉执法大队获立案
钓鱼式执法案律师称作饵者受雇执法大队
9月28日:“钓鱼式执法”当事车主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9月8日:白领自称好心搭客被当黑车受罚1万元
网友评议:
叶昌金:钓鱼执法钓走了什么
黄波:钓鱼执法要害在取证违法
刘洪波:钓鱼执法与沙粒社会
廖德凯:行政钓鱼执法违法背德
傅蔚冈:钓鱼式执法置社会道德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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