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出申请到决定赔偿,呼格案的国家赔偿只用了六天。
12月3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通过官方微博 @北疆法声 公布了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
决定称,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内蒙古高院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0多万,对普通人来说不是一个小数。跟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几起重大冤案的国家赔偿相比,这个数字也算是较高的。
特别是100万的精神抚慰金,更是创下了国家赔偿里精神赔偿的纪录,但对呼格家人来说,这够不够抚慰他们失去儿子和兄弟带来的伤害?除了赔偿,追偿和追责要不要继续呢?
2010年5月,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的赵作海,在被关押11年后无罪释放,获得赔偿65万,其中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
1996年,时任蚌埠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于英生涉嫌杀害妻子被逮捕。随后蚌埠市中级法院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2013年8月,安徽省高院再审改判于英生无罪。
2013年,在监狱生活了17年的于英生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17年公务员工资,共计百余万。
2014年3月,河南农民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法院的多次审理和发回重审的摇摆不定中,被看守所被羁押12年后无罪释放,李怀亮获得了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
1994年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批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佘祥林妻子出现。同年4月佘祥林被判无罪,并在2005年获得赔偿90万,其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
2013年,因强奸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王本余,因为真凶的出现被法院无罪释放,获得150万赔偿金。
同年5月,河北高院终审判决赵艳锦无罪释放,并给了他6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此前,赵艳锦因认定杀害邻居儿子在狱中度过10年。
曾引起轰动的浙江叔侄案中,分别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的张辉和张高平,由于真凶出现而无罪释放,分别获赔110万元的国家赔偿,但实际数字据说高于此数。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称,国家赔偿一共有五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扣押财产的返还或赔偿、因为错误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每日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除了公布国家赔偿金总额,内蒙古高院还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明细。
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呼格生前被羁押60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还有李三仁、尚爱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刑辩律师@刑诉毛立新 发微博称“此案在精神抚慰金方面的赔偿金额,具有标杆意义。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据报道,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第一次修订,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根据《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 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按照司法解释计算的话,呼格家人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为37万元左右,远远低于法院作出的100万元赔偿。
跟李怀亮仅得到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相比,呼格案的精神抚慰金同样不算少。但是其他几起冤案的主人公还活着,呼格却已经死去18年了。
从实例比较来看,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但从人生常识看,没有哪个父母愿意拿儿子的性命去换100万,还背负着杀人犯的罪名,18年精神的痛苦,更不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
新京报盘点了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
拿到63万元国家赔偿的赵艳锦夫妇俩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十年光阴、苦难,不是这点钱能够弥补的。我们甚至可以不要钱,只要把那些打我们抓我们的人绳之于法。”
对那些参与了冤假错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有没有追责的法律依据呢?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有明确规定,对冤假错案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之后,应当启动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追责和追偿的相关程序。
但实践中,国家赔偿几乎就是冤案的尾声了,极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即使追责也多数显得轻描淡写。而法律规定的追偿,或承担一部分赔偿,更是不了了之。
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不仅替冤假错案收拾烂摊子,背负公信力的污点,也让纳税人集体做了“冤大头”。
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并非全知全能,也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绝对不出错并不现实。但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如果他们犯了错误,却不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是让纳税人埋单,不仅不公平,也达不到约束公职人员谨慎行使权力的目的。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金并轨改革中,将会设计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制度,不妨将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到考核标准中去。若是个人原因出现重大失误,就享受不了丰厚的职业年金,以此来约束公职人员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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