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重大立功可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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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重大立功可免刑责

第283期

2015年06月24日16:39我有话说(0人参与)

开篇语

  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较现行规定和一审稿,进一步加大了对收买儿童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次修改,还涉及到危险驾驶、医闹入刑等。

收买儿童处罚重于收买妇女

  此次修改,收买妇女和儿童的处罚被区别开,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不同罚。

  草案一审稿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审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这意味着,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比收买妇女的刑事责任要重。“显然是从严惩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这个倾向非常明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从严处理收买儿童适用空间小?

  黄京平则对从严处理收买儿童行为持保留意见。

  他分析,“恐怕不如过去的从宽处理。过去‘从轻、减轻、免除’包含的种类相对较多。更富有弹性的立法规定,某种意义上实施效果更好。改成从严处罚,司法适用空间小了。”

  黄京平表示,应从司法实践中找出一个基本的数据——过去多少年,我们国家的司法状况,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怎么判处的,解救的状况是什么样的。这样,才能评估加重刑罚导致被拐卖儿童更加危险或更难解救的可能性。

  “我没有办法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可以举一个例子。”黄京平说,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来绑架罪最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这一条之后,最低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京平说,当时这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的建议。“在解救人质的过程中,跟犯罪人谈判的时候,某种意义上是跟他谈从轻发落他。改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点与解救被绑架人质是有关系的。”

  “惩罚犯罪最终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在各个阶段里阻止对被害人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后果。”他表示,立法应该考虑实施效果。”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加入医患纠纷

  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数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增加了“医疗”。

  法律委员会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时有发生。

  黄京平表示,某些医患纠纷本身已经严重到构成犯罪,比如伤害、杀人等。此次刑法(九)的修改,是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增加致使“医疗无法进行”。

  他说,原来的立法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把“医疗”解释进去。目前增加这一条,对于司法更加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在立法上更加细化了。

  2013年11月,公安部曾下发通知,要求“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也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全国二级以上医院保安员数量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

  目前,多数医院都配置了警卫室。

  黄京平表示,医院已经变成了一个容易发生纠纷,由普通纠纷过度到侵犯人身安全、损坏财产,扰乱秩序的地步。

  甚至有职业医闹出现。据媒体报道,有人专门寄生于紧张的医患关系下,形成灰色产业。“他们通常和患者家属以雇佣合同的形式结盟,用扰乱医院秩序和毁坏其名誉的方式,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再与患者分成。”

  黄京平认为,某种意义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增加“医疗”更多的是指向这种职业医闹。

行贿人重大立功可免刑责

  此次对于行贿人的处罚也做了修改。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改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京平认为,除在表述上更为严谨外,由“可以免除处罚”改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处罚加重的表现。

  他解释,这是分了两个档次,以应对行贿人案件具有关键作用或者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多种情况。

  “免除处罚是定罪免刑,不判处任何刑罚。减轻刑罚某种意义上是判处刑罚,依法进行减轻。很有可能减轻的处罚,实际判处的是一个缓刑。和免除处罚衔接比较好。”黄京平说。

  他认为,这同样是一种从宽处理。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侦查的手段。“你有关键作用,可以鼓励你‘减轻处罚’;你有更关键的作用,那就可以免除。”

(新闻极客 刘洋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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