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6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草案拟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各省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为期两年。
行政公益诉讼限定3个领域
环境、食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问题,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但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而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
2014年10月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过,此次决定草案对试点的案件范围做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在试点期间,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了3个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驶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检察机关最后的一种监督方式
决定草案设置了诉前程序。按照决定草案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仍无效果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次试点拟选择13个省市,包括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
试点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根据公开资料报道,1997年的方城案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件公益诉讼案件。
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私自将国家划拨的办公用房以低于评估价2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汤某。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将方城县工商局和汤某诉至法院,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逝。
但是,十多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没有法律依据。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但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也不是检察机关,而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决定草案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草案通过,检察机关将在试点期间内,作为原告提出公益诉讼。
(新闻极客 刘洋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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