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一周前,“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判无期!”的呼声曾火爆朋友圈。
不论发起者的初衷是否以营销为目的,这一话题显然已经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除了“卖拐”一律死刑的呼声之外,不少网友赞同“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认为买拐行为应与卖拐同罪。
立法机关亦注意到这种呼声,刑法修正案(九)两次审议的草案,逐步加大对买拐者的惩罚力度。
事实上,到底该不该对买拐者加重处罚还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儿,更不是个靠单纯的正义感就能解决的问题。
刑(九)两次审议加大对收买者处罚
现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法律还规定,收买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司法和公众对拐卖儿童问题认识的加深,对买拐行为的危害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买拐与卖拐同罪”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2015年六一前夕,新浪网针对“买拐同罪”展开了一项约3万网友参与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92.7%的网友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
2014年10月底,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针对上述情形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但有些委员认为,对收买者的处罚标准显然应该比“作出犯罪评价”走得更远。
刘政奎委员对新华网表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
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将一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这意味着,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已经进一步加重。然而,许多人还是觉得这仍然不够。
《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刘武俊6月24日在福建日报撰文提出,正是长期对买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姑息了买方行为”,并且提出“对被解救儿童,原则上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真正让买主‘人财两空’”。
对收买者严惩重罚,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加重处罚,对旺盛需求的买方市场的确是一个打击,但也有人认为,这将导致儿童买卖转为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的方式,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同时,也有可能对被拐儿童的安全形成危害。
据财新网报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借助SPSS统计软件,对近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整理,发现6岁以下的低龄儿童,特别是婴幼儿和男童的被拐人数较多;而河南省同时是拐入和拐出的高发省份;买拐的目的主要是以收养为主。
也就是说,不论贫富,不论是出于“重男轻女”还是“儿女双全”,哪怕是在法治意识薄弱的偏远山区,买拐家庭大多还是将被拐卖儿童当作孩子抚养的。
贵阳晚报曾在2009年报道过“5•26特大拐卖儿童案”,其中一名被拐儿童被解救后仍与养母抱在一起哭成泪人。孩子的养父听闻民警要将孩子带回,当场泣不成声,称“自己愿意把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立刻送给孩子,只求孩子回到贵州后,能给他电话,经常说说话。”
在7年时间里骑着电动三轮走遍了大半个中国找孩子的伍兴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根据他的经验,“无论谁家多出一个孩子,当地干部、计生办、派出所,邻里之间都很清楚,但是监管却很少,乡里乡亲抹不开面去管”。
而有着8年卧底打拐经历的民间英雄仔仔告诉伍兴虎,“在河南某地,花5000元就能漂白孩子身份上户口,花1000元就能买到孩子出生证明”。
基于此,伍兴虎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刑罚,而是如何解决监管失察、户籍制度的漏洞,以及农村法律意识的淡薄等问题。
据媒体报道,在2009年的“5•26特大拐卖儿童案”和2014年1月河南警方打掉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中,都有警方找到收买家庭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买方主动交还孩子的案例。
农村里的熟人社会的确藏不住一个从天而降的孩子,可当收买者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到被作出犯罪评价,再到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严重性加深,掌握着线索的村民还会轻易举报线索吗?是否会让被拐卖孩子更难解救呢?
只有解救没有安置,福利院会比收买家庭更温暖吗?
为了解救更多的被拐儿童,公安部于2009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用于打拐的DNA信息库,可以异地查询比对被拐卖儿童DNA数据。但实际上,被父母找回的孩子并不算多。
据济南时报报道,数据显示在2009年到2011年全国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共解救被拐儿童13284名,通过DNA数据比对仍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约12100名。
这意味着,只有不到10%找到父母。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0年3月,河北警方解救的46名被拐儿童的血样,都被打拐DNA数据库比对,直到2012年仍然没有一个孩子找到亲生父母。
据工人日报报道,2014年11月昆明警方辗转4省9市解救出11名被拐婴儿。但半年过去了,11个孩子仍然生活在云南省一个福利院中。
2015年1月,据济南时报报道,山东警方在兖州打掉一个贩婴团伙,解救了37名婴幼儿。但除了一名叫婷婷的女孩通过DNA对比找到亲生父母,其他26名孩子都还分别寄养在养父母家和福利院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011年7月,为了防止纵容拐卖孩子的买方市场,公安部出台规定,打拐解救的孩子不得再送回买方家庭抚养,而应放在福利院中抚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但被解救出的孩子,则可能面临更加艰难的生存环境。
亲生父母认领的希望渺茫,而在福利院与其他残障儿童和弃婴共同生活的问题也显而易见。
2013年,羊城晚报曾以“被拐儿童获救了反而从此没了家?”为题,报道了生活在深圳福利院生活的一群孩子。
1999年出生的陈筱丽在2岁时被公安打拐解救出来,之后在深圳市福利院生活了近12年也没看到亲生父母前来认领,她甚至特别羡慕身边的弃婴小伙伴,可以被领养家庭带走。
预防和解救被拐卖儿童并不像人们喊口号一样简单。只看重处罚,不完善认领手段,或者只注重解救,不注重后续安置的做法,都不能说是“一切为了孩子”。
(晓航 综合相关媒体报道)